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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头对准哪儿、怎么用最关键

2016-12-14 16:00:35  作者 : 高原  来源 : 法治周末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这是个注重隐私的年代。这也是个没有隐私的年代。



    201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这意味着,因摄像头采集信息造成的隐私“裸奔”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采集范围是关键



    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



    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距离并不是绝对化的因素,而摄像头所采集信息的范围是多少,这个范围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是重点。



    “比如,摄像头安装在距离居民住宅30米的位置,但摄像头对着的位置则是广场,这就不涉及到公民隐私的问题。”王敬波说。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也认为,除了摄像头安装的距离,更要考虑摄像头安装的角度和高度。



    “安装的高度和角度决定着是否能拍摄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也就是会不会出现‘直播生活’的问题。”赵占领说。



    2014年,深圳19个监控视频遭“全球直播”的新闻曾引起全国民众的震惊。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网站上,在道路视频实况信息中,竟然“现场直播”居民的日常生活。



    从镜头上看,这个摄像头对准了一个居民楼,镜头在搜索中遇到亮光就停止,女居民洗澡、男居民脱衣等个人隐私画面都被该镜头捕捉到,并在政府公开网站上全球直播。



    这个路面摄像头位于深圳市罗湖雅园立交桥旁,安装在高楼上,呈枪形,能180度转动。监控区域很大。



    白天时,该摄像头指向市区主干道和高架桥,一切正常。但是,凌晨之后,该摄像头就戴上了“黄色眼镜”,开始搜索隐私画面了。



    深圳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这个摄像头是借鉴香港和国内外政府网站将路面视频监控信息上网以减少交通拥堵的做法而设置的,深圳市在一些经常发生堵车的路口安装了探头和闭路电视,将画面传输到网上提供给市民作出行参考。



    这样的解释并不能消除公众的担忧,自己的生活随时被直播出去,隐私安全如何保障?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摄像头监控录像的不当传播不仅涉嫌隐私侵权,还涉及到肖像侵权。



    比如,在马路上走过时有不雅姿势被摄像头拍到,然后被上传到网络上,这就构成了肖像侵权。



    2011年,绵阳市高速公路摄像头拍下一名男子左手开车、右手伸向同行女子胸部的照片,并将二人面貌、车牌号、拍摄时间、车速、地点等详细信息全部公开,在网上广为传播。



    事件的起因,是由于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电脑维护商的两名员工私自拷贝照片并上传至网上。



    “这件事情也是肖像侵权。”赵占领说。



    要区分公共与私人区域



    对于制定这一条例的必要性,公安部在作出的说明中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反响强烈的问题亟待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反恐怖主义法对安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了规定,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作了部署,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



    公安部表示,制定相关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



    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专家也都表示,正是基于近年来摄像头滥用现象频出,才会加速这一条例的出台。



    作为一种公共政策选择,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目的是解决公共安全治理中的执法力量不足或不在场难题。实践证明,对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来说,摄像头的作用确实无可替代。



    但公共监控视频的使用与公示,其实是一柄双刃剑,在助力公共安全的同时,也难免会形成对个人隐私乃至权利的侵犯。也因此,此次意见稿采取公共安全与公民私权兼顾的立法思路。



    王敬波认为,摄像头安装范围首先要区分的是公共区域和私人区域。同时,公共区域也要区分公共程度的高低。



    比如,马路和公共浴室都是公共区域,而马路的公共程度高,浴室的隐秘性高。



    基于这种分类,王敬波提议要界定标准。



    “通过区域本身的公共属性,以及影响因素等,然后通过行政机关来做判断,做成目录式的类型,更容易有的放矢地安装。”王敬波说。



    鉴于这种考量,此前广东、辽宁、湖北、成都等地在地方立法中,都试图厘清公共监控边界,对监控视频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等,来规范视频监控的管理。



    北京市早在2006年便出台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建设、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今年3月公布的《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调取、查阅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获取的信息限于执行职务需要范围内,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然而,和摄像头在全国的“遍地开花”相比,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法规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视频使用要严格限制



    从公共安全的角度看,摄像头可以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实、保障公民权益。



    王敬波表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是基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减少人力投入、创新社会监管模式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后,公安机关的接警数量、刑事案件发案率、“两抢一盗”案件发案率有所下降,破案率有所提高,视频监控已成为警方维护治安的重要工具。



    同时,视频监控系统在疏导交通、预防犯罪、提供线索、固定证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武汉市为例,截至2016年7月,武汉市已形成一二类探头3万个,三类探头47万个,总计50万个探头组成的城市视频监控“天网”。



    2015年,武汉全市刑拘扒窃犯罪人员1434人,创历史新高,全市扒窃警情同比下降6.4%,创历史新低;与此同时,抢劫、抢夺警情连续4年以40%以上的比例下降,2015年发案数创历史新低。



    因此,人们对摄像头已产生了一种依赖,一起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就想到看监控。可人们又担心自己的隐私被侵犯,因此,警惕密布的摄像头,他们不愿意在别人的窥视中成为“透明人”。



    有网友表示:“摄像头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管理的摄像头。”



    “监控信息的获得一定要通过法定程序,比如,司法机关报案时,经过法定程序,相关部门才可以提供视频硬盘。”赵占领说。



    对此,意见稿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



    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在具体操作上,摄像头应该由谁来安装、安在哪里、谁来维护、怎样保存和使用视频图像资料,对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的制裁措施等问题,需要在配套规定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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