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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黑飞严重 专家说是立法滞后

2017-02-07 13:42:39  来源 : 网络
关键词: 无人机黑飞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随着越来越多的无人机飞上天空,当它们靠近民用机场时给航班安全带来的威胁也在日益严重,以致引发人们对这一科技新兴事物未来前景的担忧。


  据中新网报道,深圳机场2月3日发布消息称,当日有3个航班机组报告在起飞及落地过程中发现不明升空物,对飞行安全造成一定隐患。接报后,空管部门调整进出港航班间隔,指挥空中飞机避让。


  报道称,深圳机场多个出港航班受此影响出现不同程度延误,深圳机场相关负责人介绍,当无人机等升空物体与民航航班撞击,或吸入发动机的时候,可能会产生机毁人亡的后果,使用无人飞行器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放飞。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期,因“不明升空物”致航班延误的情况不只是在深圳机场出现,在四川绵阳机场、浙江萧山机场也出现了类似事件。


  2月2日晚,绵阳机场附近上空发现不明飞行物,导致机场5个航班延误,3个航班备降。3日下午,绵阳机场通过官方微博通报了2月2日不明升空物影响航空安全事件的情况。


  绵阳机场表示,近年来中国无人机的使用越来越频繁,无人机在民用机场上空及附近区域飞行,对航班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呼吁希望无人机、自由气球、飞艇、孔明灯、航模等升空物持有者,严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非法飞行活动。


  今年1月15日,浙江萧山国际机场无人机“直逼”民航客机事件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拘留。


  据机场警方16日通报,2017年1月15日19时许,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某飞友QQ群中浏览到一段视频,其内容为有无人机在疑似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附近,空中近距离拍摄飞行中的民航客机。


  经调查,1月15日17时左右,市民袁某使用型号为“御”的大疆无人机,在萧山区新街镇距机场约8.5公里处升空拍摄日落。该无人机升空至高度450米,拍摄了多个空中画面,其中包含多架途经的民航客机,空中拍摄过程约10分钟。


  近年来,无人机迅速进入大众视野,很多人以玩无人机为时尚,但是也有不少人违规飞行,危及公共安全。对此,我国已经开始重视无人机行业的立法和监管问题。


  早在2003年5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明确规定无人机用于民用业务飞行时,须当作通用航空飞机对待。随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规制了包括无人机在内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2013年,国家民航局出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飞出视距(距离超过500米或高度超过120米)或驾驶空机重量大于7公斤的无人机操控人员需持有“执照”。


  2016年7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出台,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部分运行要求。2016年9月21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出台,更有针对性地对无人机的飞行活动进行管理,规范无人机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但是现实中,无人机违规飞行的行为却依然频发。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张起淮表示,从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屡禁不止的现象可以看出,立法仍然滞后于无人机市场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不仅现行的法律法规、管理文件需要贯彻执行,监管措施需要认真落实,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也亟待出台。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驾驶员资质等方面已有相关的管理文件出台,但还缺乏无人机专用审查程序和适航规章。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管理文件多是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尚不能对无人机的适航、审批、操纵、运行等环节作出切实有效的指引,仍需进一步完善。


  此前,无人机飞行计划申报程序较为繁琐,申报难、审批难也被专业人士认为是无人机“黑飞”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6年3月4日,中国AOPA优云系统(U-Cloud)得到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的批文,试运行期为2年,无人机接入该系统后可进行飞行计划快速报批。中国AOPA的工作,也填补了我国无人机驾驶员资质管理的空白。


  不过,张起淮指出,由于法律素养不高、安全意识淡薄,至今仍有一部分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进行飞行计划的申报。因此,需要在推进申报手续简便快捷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教育。


  此外,业内认为,无人机制造商采用技术手段限制无人机飞入禁飞区,从理论角度是可以做到的。目前,无人机制造商通常会使用地理围栏的技术,限制无人机靠近机场或者其他敏感区域,用途之一便是可以阻止无人机飞入禁飞区。


  对于违规飞行的无人机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应负的责任。其中《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否则,按照该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应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该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更为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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