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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大首次审议辅警条例

2017-04-27 10:24:42  作者 : 张玮  来源 : 南方日报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 26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以立法推进辅警制度改革,也是全国第一部经过人大立法程序的辅警条例,深圳将再次为国家做一些探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主任傅伦博说。



  在警力严重不足、正式警察编制难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近年来,深圳公安系统通过购买服务、临时聘用等方式,使用了相当数量的治安巡防员、交通督导员、协警等辅助人员,但由于对其法律地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管理不够规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公众特别是基层民警和辅警对此次立法高度关注,在人大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时,收到3000多条建议。”傅伦博表示,该法既要解决目前深圳辅警管理存在的问题,又要借鉴香港、新加坡经验,逐步完善辅警制度。结合各方建议,人大方面在初审时,已对《条例》提出较多修改意见,并重点聚焦了6大问题。



  焦点1辅警界定



  人大:界定仍不完善,且应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条例》拟明确辅警为“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工作人员”。目的一是可以使辅警身份与履行的职责相匹配,使辅警在经法定授权并取得执法证件后即可依法参与执法;二是可以强化公安机关对辅警的监督管理责任,辅警履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也应承担,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推卸责任。



  但人大审议时认为,这一界定仍不完善,建议改为“由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统一管理和使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等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同时,建议增加“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焦点2辅警职责权限



  人大:看守所等敏感场所不宜由辅警独立执法



  《条例》拟赋予勤务辅警的职责权限,主要有两类:一是可以独立从事的活动,即对于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群众求助、治安巡逻、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劝阻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看守所等场所的管理勤务以及社会治安方案、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辅警可以独立执行。



  二是在一名警察带领下可以从事的活动,即可以从事“110警情现场处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消防监督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等8项。



  审议时,人大认为,通过立法适当赋予辅警一定执法权是必要的,多数市民也表示理解。但一些执法权还需斟酌和完善。



  “比如,辅警可以独立从事的活动中,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比较敏感,不宜由辅警来单独管理。在一名警察带领下可以从事的警务活动,也应明确是‘协助从事’。”傅伦博说。



  而在辅警禁止从事工作的规定中,人大则建议增加禁止辅警从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可以允许“辅警调解民事纠纷”。



  焦点3辅警招聘



  人大: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条例》拟对辅警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招聘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如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满20周岁、重点招聘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等。



  人大方面表示,大部分市民支持提高辅警入职门槛,但却有个比较集中的意见,即认为招聘辅警应对退役军人和武警士官适当放宽条件,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公安系统反映,退役军人和武警士官基本都是高中毕业后就直接参军,在部队服役3年以上退役到地方工作,经过部队锻炼,政治纪律、工作责任心都比较强,身体素质也比较适合基层一线的执法执勤,不应因为学历就把他们拒之门外。现在表现优秀的辅警,也是退役军人或武警居多。因此,我们建议‘退役士官和士兵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降低’。”傅伦博说。



  不过,人大也同时建议,增加有关辅警试用期的规定,严把辅警进口关。傅伦博说,深圳辅警管理改革实施后,辅警将实行员额制管理,签订聘用合同,由财政核拨经费,与目前主要采取的向保安公司购买服务、由保安公司劳务派遣的辅警用人方式有所不同,与企业用工也有区别。如果新招录人员在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人大还建议,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经验,在辅警招聘程序中,增加入职“宣誓”环节,增强辅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焦点4辅警监管



  人大:建议细化岗前培训和设置退出机制



  《条例》拟规定公安机关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的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层级晋升、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并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以及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人大认为,规范辅警管理是这次辅警制度改革的重点,香港、新加坡的辅警条例分别有1/3和近一半的条文是关于辅警管理的,且具体细致,操作性强,深圳应该学习。“香港新招进来的辅警要参加320小时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入职后,每年还要参加208小时的年度培训。我们建议,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辅警培训标准,对辅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其中初任培训不少于90天,年度培训不少于15天,晋升培训不少于15天。培训应当重点强化对辅警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傅伦博说。



  人大还建议增加辅警退出机制,即有“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纪律的;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辅警因为工作原因,会接触一些公安的内部信息,人大还建议增加辅警保密管理的规定,防止信息泄露。针对《条例》缺乏任职回避的规定,建议增加“辅警与警察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的内容。



  焦点5辅警职业保障



  人大:公安机关应为辅警购买“五险一金”



  辅警大部分在基层一线,工作有一定危险性,加强辅警职业保障,对解除辅警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安心履职,有重要作用。但《条例》目前这块内容相对薄弱。



  傅伦博表示,征求意见时,很多基层民警和辅警对此提出了意见,能否享有休假权利、能否公开表彰和奖励优秀辅警,以及能否制定薪酬动态调整机制等,“我们研究认为,这些建议都是合理的”。



  审议中,人大建议完善辅警社会保险规定,新增“公安机关应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完善休假、体检、薪酬等规定,新增“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和“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增加“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



  同时,建议“对有显着成绩和特殊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公开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



  焦点6过渡衔接



  人大:“现有辅警如何过渡衔接”应研究可行办法



  “现有辅警的过渡衔接问题”是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但《条例》并没有涉及。人大建议公安机关对此问题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可行的过渡办法,并做好必要的风险评估。



  同时,人大还建议增加“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职辅警”的规定。



  “香港现有的3450名辅警都是兼职辅警,其中1200多名是大学生兼职辅警,他们都有正式工作或大学在读,平时利用休息休假时间,协助香港警队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巡逻、维护治安、内部安保、大型活动安保等任务。”傅伦博说,深圳目前都是全日制辅警,但深圳有大批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可将兼职辅警作为重要后备力量,满足深圳举办大型活动、遭遇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临时辅警力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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