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手铐_警用电子手环_在押犯人电子手铐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
2017-07-21 18:27:56 来源 :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电子手铐是一种利用电子设备监控、约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等特定对象行踪的现代信息化监管手段,其不仅可以确定被监控者所在的位置,还可以保障被监控者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活动,可见电子手铐在检察实践中具有实施和推广的广阔空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在组织、协调、督促应用电子监管手段以保证司法强制措施的有效执行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一、电子手铐在检察实践中应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实现对五种人的有效监管
1.我国目前对五种人的监管状态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罪犯监外执行制度是对不致再危害社会而被判处管制、附加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或因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有条件地在监管场所之外执行刑罚的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以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教育管理、检察机关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各司法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但目前五种人监管工作的主要矛盾是因监管人员不足而造成监管不到位,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监管手段简单落后,以致于更多的留于形式。
2.运用电子手铐的信息化技术对解决上述问题的优势
(1)有利于推进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社区矫正是在探索改进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基础上应运而生,顺应国际刑罚制度发展总趋势,对提升上海城市的综合管理能力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创建文明城区有着十分重要意义的工作。采用电子手铐的信息化技术,对那些罪行较轻、不适宜监禁的罪犯采取从封闭的狱内改造到狱内狱外相结合的互动改造,从单一的依靠监狱民警脚走、眼看到利用信息化手段全程监管,从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到给予一定的自由的改造,有利于增强刑罚的效能,降低行刑的成本,体现我国社会文明发展和进步的要求。
(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全方位、全时段的监管对服刑人员犯罪是一种震慑,将犯意遏制在萌芽状态,减少再次犯罪的发生。信息化的监管有效实现“外松内紧”,能让他们在刑期内有条件、更多地接触社会,既可以使服刑人员陶冶情操、净化心灵,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或谋生技能,又可以使社会逐步接纳他们,最终达到完全回归社会的目的,从而避免再次犯罪。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信息化监管和社区矫正积极配合,形成一个有效载体,使监外执行罪犯及其家属在参与的过程中感受到党和政府对每一个成员的关心和爱护,从而真心拥护党的领导,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二)有利于降低轻微刑事案件逮捕率
目前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主要原因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能发挥其作为侦查强制措施应有的作用。监视居住牵涉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而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取保候审,由于监管不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后又实施逃跑等干扰诉讼的行为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尤其是近年来外来人员犯罪占据全部犯罪的比例已超过三分之二,其中大多数是在沪无固定工作和住所,既不具有本地户籍的保证人,又交不出保证金,无法保证其能有效应诉的流动人员。因此出于节约司法成本、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等方面因素的考虑,逮捕仍然是保障诉讼的最有效的强制措施。然而,执行机关一旦采用电子手铐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便可有效促使犯罪嫌疑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让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真正发挥侦查强制措施的作用,从而必然会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大大降低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
(三)有利于保证对侦查阶段取保人员的审查起诉
侦查阶段被采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突然失踪,甚至影响到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的案例,已经不是个例。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主观层面的,如果不施以有效的动态监管,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很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对于此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不强,一旦逮捕,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影响其以后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比较适合的方式,但如果取保候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司法机关无法实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一旦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乃至脱逃,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及时采取措施,等掌握情况后再通过侦查手段将其抓获又将耗费数倍的司法资源,并且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影响整个办案效率。
(四)有利于实现对青少年犯罪人员的有效监管
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中要坚持“少捕、非监禁化”的基本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只有犯罪情节轻微,户口在本地、本地有法定监护人的才有可能被取保候审,占本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近80%强的外来人员却很少能取保候审,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机关对本市未成年人和外来未成年人的不平等待遇,造成司法不公。电子手铐的运用,配合以有效观护措施,可以为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措施创造条件,既保护了外来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未成年犯在看守所、监狱关押时交叉感染,又能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五)有利于保证禁止令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修正案(八)》设计的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和立法精神,“社区矫正机构”虽然是禁止令的执行主体,但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积极配合和有效制约,是确保非监禁刑禁止令的执行效果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机构各行其职、分工联动、密切配合、监督到位,禁止令的执行主体才能发挥职能,禁止令才能令到生威,才能令促矫正,才能令成其效。如何保证禁止令的执行是监管的重点。为保证禁止令的落实,电子手铐在监管方面有着显著的优越性,通过全时段、全方位的监管,有效保证禁止令的有效落实。另外,配合禁止令可以在特定场所如舞厅、网吧等特殊场所强制安装小型基站,与电子手铐配合使用。
二、电子手铐运用的法律分析
为更好地对被采取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等特定人进行监控,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有些实务部门已经开始探索运用电子手铐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2]对特定对象采取电子手铐的技术监控手段,符合刑事司法法理与现行法律精神,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将科技进步成果运用于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以及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
(一)刑事司法法理和现行法律精神的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等规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等非羁押措施中,均规定被采取上述非羁押措施的特定人需符合一定的监管条件,使管理执行部门时时掌握其动态,以保障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的顺利,但是具体采取何种管理手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而采取何种技术手段、如何实施等具体操作手段的规定属于执行部门的具体操作规范,笔者认为其在法律位阶上低于刑事诉讼法,采取电子手铐是与时俱进地贯彻落实上述法律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在言及《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时提到,从目前确定的方向看来,此次修改有8大重点:其中第一点就是“强制措施的改革”。他介绍,此次修改完善了强制措施体系,新增了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以及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的执行禁止令等。他认为,电子监控这种新的强制措施的增加,填补了我国现在只有羁押和不羁押两种强制措施之间的空白。[3]
(二)科技进步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犯罪手段也逐步升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提升,甚至越来越狡猾,一些犯罪分子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确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等非羁押措施来逃避羁押,甚至最终脱逃,这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秩序,给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可能给检察机关造成不利的舆论影响。当然,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科技的发展和司法技术人员能力的提升,科技强检工作的不断推进,在检察系统中引入电子手铐监管措施,也具备了一定的人员和技术条件。
(三)国际司法信息化发展趋势的顺应
俄罗斯联邦处罚执行局在2008年启用“电子手铐”监视犯人;美国50个州中有48个州使用电子跟踪系统,欧洲使用最多的是英国、瑞典和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和其它一些发达国家都在采用这种信息系统。
三、电子手铐的初步技术设想
(一)电子手铐的终端设备智能化设计
电子手铐的定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GPS的定位,一种是基于移动运营网的基站定位。
GPS系统是一个高精度、全天候和全球性的无线电导航、定位和定时的多功能系统。由三部分构成:(1)地面控制部分;(2)空间部分,由24颗卫星组成;(3)用户装置部分,主要由GPS接收机和卫星天线组成。全球定位系统的主要特点:(1)全天候;(2)全球覆盖;(3)三维定速定时高精度;(4)快速省时高效率:(5)应用广泛多功能。GPS的特点是全球覆盖、精度较高,但应用在监管中最大的缺陷是室内不能覆盖。
移动通信基站定位则是利用三个以上基站对手机的距离的测算距离来确定手机位置的。后者不需要手机具有GPS定位能力,但是精度很大程度依赖于基站的密度,有时误差会超过一公里。手机定位系统按照提供服务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自有手机定位系统与公用定位服务。自有手机定位成本过高不可能运用,公用手机定位服务由移动运营商来提供。应用此项成熟的技术可以通过移动或联通来实现。虽精度较低,但能室内外全覆盖,能达到目前的监管要求。
电子手铐采用GPS和基站双模定位,能取长补短,克服GPS室内不能定位和基站定位误差较大的缺陷,有效提高电子监管的质量。
(二)电子手铐的外观设计
电子手铐需要长时间佩戴,所以必须具备防水浸功能。为此,电子手铐本体和电子手铐表带应当能够分离,同时表带和表体之间应用射频技术,确保当手铐本体和手铐表带分离后,如果相隔超过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超过一定的时间),手铐本体会自动通过移动运营商的网络(如GSM网、CDMA网)给控制中心传输报警短信,从而保证嫌疑人始终在控制台的监控之下。
电子手铐利用塑料封装技术,便于佩戴和维护,应用人体工程学设计,无过敏反应,不伤害皮肤。封装无源射频模块,达到发送报警短信功能;而且具有防脱卸技术,一旦固定,除了技术人员解锁外,非破坏性手段都无法打开。笔者建议电子手铐有以下两种方案:一种是手表外观设计,体积上可能比一般手表稍大,但同时也具备电子手表功能;另一种是脚踝带设计,配专用手机,此手机除正常手机功能外,有不可自行设置的GPS、基站定位功能,同样应用RFID技术[4]与脚踝带通信。
(三)电子手铐的供电技术
锂聚合物电池是更新一代电池,除电解质是固态聚合物、而不是液态电解质外,其余与锂离子电池基本相同。锂聚合物电池的优点是可制成任意形状和比较轻,这是因为它不含重金属和有保持电解质不外泄的塑料壳。它们的性能都较好,理想状态的锂聚合物电池容量达几千mA/h,且更安全。根据外观和有效监控时间设计电池容量,可以通过调整巡检频率调整延长待机时间。表带RFID应用无源设计。
(四)电子手铐的功能
除了GPS和基站双模定位外,还具有防震设计、低能耗设计、远程开关机功能、断电报警功能、低电压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越界报警功能、人机分离报警(时间和空间的分离)、特殊场所报警功能、短信收发功能、SOS紧急呼救功能人为破坏报警功能设计等。
(五)电子手铐系统的控制和管理
要实现电子手铐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强大的后台管理能力。所以必须具有远程开关机、人机分离报警、破坏报警、断电报警、越界设置、越界报警、特殊场所接近报警、自动巡检、巡检频率设置、实时查询、轨迹查询等功能。
四、电子手铐的管理和实施
(一)电子手铐的实施主体
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监管对象的监管主体就是电子手铐的应用主体。但公安、检察、法院、社区矫正等部门可以整合到一个平台,技术上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上互相配合、各司其职。
(二)电子手铐的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于被判处管制、附加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或因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这五种人由公安执行、检察机关监督,由社区监管、帮教。二是适用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由检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取保候审对象。三是适用于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取保候审对象;在起诉、审判阶段,由检察机关、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取保候审对象。四是适用于被法院判决禁止令的对象。
(三)电子手铐实施中的其他问题
一是电子监管设备具有一定的防破坏能力,但不能防暴力性破坏,所以电子监管设备属于准强制佩戴,告知被监控对象有条件改变强制措施,并愿意配合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终端设备破坏或腕带被切断,系统立即报警。二是依据监管对象的人数和要求,可安排专人值机,随时掌握被监管对象的动态、调用监管对象的活动轨迹,查询监管对象的个人资料。报警后及时与公、检、法、司、监及社工等联动,有效保证电子监管的实时监控。三是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实际考虑,终端监管设备批量成本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较合适,并随着应用的扩大逐步降低成本。
综上,电子手铐在上海检察系统中的逐步试点推行,尝试在监管手段中引入电子监管的新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检察实践的各项内容插上了科技化、信息化、经济化的翅膀,是检察业务在实践中探索开出的丰硕成果,对于创新刑罚执行模式、丰富检察监督的内容、开创检察监督的新领域具有开拓性意义,将是我国整个司法系统中的突破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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