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标志使用有何规定?
2017-08-04 10:36:11 来源 : 法邦网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近日,在河北邯郸街头发现了一批存在异样的“警车”。这些车辆外观统一并装有警灯,均喷涂了“警察”、“police”等字样及警徽标志,但是,所有车辆却悬挂着蓝底白字的民用号牌。市民纷纷表示看到了“假的警车”。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7月31日上午表示,河北省内交警所配备的制式警车必须悬挂警用牌照,从未批准过使用民用号段。
据了解,这些车辆是为了保证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从万合集团河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63辆皮卡车辆配发基层一线。万合集团河北汽车租赁公司邯郸分公司的法人代表贾鹏表示,该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取得了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执法执勤车辆租赁服务的项目,共计向邯郸市交警支队提供63辆长城牌皮卡车,总中标金额为706.86万元,采购数量为3年。这63辆皮卡交付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后,由其统一喷绘警用外观标示和安装警灯及其他警报装置。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方面7月31日介绍,为了方便工作,也便于群众监督,所以安装了警灯、喷涂了警用标识。该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部分“警车”确实违规了,将依法依规去除车辆上相关警用标识等。
我国对警用车、警用标志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交通警察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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