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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无人机监管探索

2017-09-15 09:25:17  来源 : 人民公安2017年17期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随着无人机的发展,警用无人机已逐渐成为执行特殊警务任务不可或缺的警用装备。如何在加强警用无人机的安全监管的同时,为“低、慢、小”飞行器的监管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探索,已经成为当前公安机关社会管理中必须面对的课题。


  在公安警务工作中,无人机在追踪侦查、红外探测、拍摄取证、远距离监控等方面作用凸显,逐渐成为不可替代的科技警力。


  据了解,2011年,震惊中外的“湄公河10.5案”抓捕行动中,就启用了长航时的固定翼无人机。


  警用无人机监管现状问题多


  从2003年武汉市公安局配备第一架警用直升机并得到公安部认可开始,公安部到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都开始重视警航的发展,但主要还是着力发展有人机。有些地方认为无人机只是一种高科技的“小玩具”,真正发展起来还很遥远,没有意识到无人机发展的历史趋势,需求和应用意识不强。


  据了解,目前,云南省公安机关报备登记的警用无人机不足100架,处于发展起步阶段,警用无人机的用途大多还局限于航拍,其所需的飞行平台和任务设备都相对简单。


  从长远发展来看,警用无人机管理和使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受到法律制约和制度的规范。由于对警用无人机管理应用的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实战运用效能发挥不足,导致了监管意识缺乏,审批、报备和管理制度缺失,给警用无人机的日常管理、依法使用、效能发挥带来很大影响。


  另外,警用无人机发展缺乏统一管理和分级管控,甚至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各地公安机关也鲜有以“无人机”三个字来命名的管理机构或执法队伍。


  拥有警用无人机的部门里,负责和使用警用无人机的大多是对无人机拍摄、视频处理等方面有兴趣的自学成才的个人,大多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和取得相关资质,其主管部门与直属部门也不明确,处于个人管个人、自己管自己的状态。


  针对警用无人机的归口管理部门不统一的问题,采访中记者深有体会,有的在治安,有的在警保,有的在科信,有的在警航。使用警用无人机的部门更多,许多属于自我管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就会出现责任主体不清晰、责任划定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


  警用无人机运行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使用与维修和起飞与降落。航空器在空域飞行活动必须经过登记注册、审批等严格程序,必须向空军、民航的航管部门报备,并且只能在指定的空域内和规定的时间内飞行。警用无人机是无人机中的“执法机”,更该以身作则,严格报备,按时间空域飞行。


  但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警用无人机主要用途是航拍,飞行高度和范围都不大,有的操作人员和部门怕麻烦,且认为没有报备的必要;有的缺乏报备的概念和意识,认为影响不大,想飞就飞;有的虽然知道需要报备也想主动报备,但由于相关管理主体不明确,监管制度不完善,工作流程不规范,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申请报备,造成了警用无人机日常管理无序、使用随意的情况,陷入监管“真空”。


  此外,航空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影响警用无人机监管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航空专业人才不仅是指无人机驾驶员,还包括空管、指挥、机长等。仅就无人机驾驶人员来说,常见的无人机主要包含固定翼无人机与旋翼无人机两种,固定翼无人机的操作要求比较高,需要专门的培训与练习积累。旋翼无人机的操作相对简单,生产或销售厂家一般对购买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都会提供培训服务,让购买者短时间内就能安全操作无人机起飞和降落,无形中就给购买者造成了“会飞”的假象。


  目前,公安队伍里负责操作无人机的人员,通过民航AOPA的考核认证,取得无人机驾驶资驶资格的为数不多,其他专业人才在公安队伍里更是凤毛麟角,并且大多都为有人机服务,尚未顾及到无人机。


  监管部门应单独设置


  目前,各地大多数公安机关的警用无人机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由警务保障部门承担,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警用无人机本身属于航空器,在飞行任务规划、实际飞行操作、空域报备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需要与空军、空管、民航等部门沟通又对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规范性。


  警用无人机主要应用于执法领域,承担证据收集、实时监控、辅助侦查等职能,其警务工作具有法律效力,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监督。警用无人机队伍由专业人员构成,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均有别于其他警种。云南省公安厅警航总队负责人昝霖建议,警用无人机监管部部门需具备管理使用、执法执勤、队伍管理的主体资格,应单应单独予以设置。


  据了解,云南省公安厅2016年9月正式获批成立警务航空总队,将全省警用无人机纳入管理,从省级层面进行了规范。但是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尚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大多还是由警务保障部门管理。


  昝霖认为,按照公安部《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健全警用无人机管理机构机主体和组织架构。在市级公安机关设立警务航空支队,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警用无人机工作,接受省公安厅警务航空总队业务指导。县级公安机关设立警务航空大队,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的警用无人机工作,向本级公安机关及市公安机关的警务航空支队报告工作。


  昝霖建议,在完善组织架构的同时,还应大力加强警航队伍建设。警用无人机的专业人员由飞行机组人员、维修人员和勤务人员组成。一方面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发现和挖掘对无人机有一定了解和研究的人才,吸收到警航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可以专门招录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并经过专业培训的专门人员,充实专业力量。同时,要抓实抓好分级培训工作,公安部可以牵头组织举办无人机驾驶专业培训,审核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确保警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专业认定的唯一性。省级公安机关应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任务审批、飞行报备方面的相关培训,规范警用无人机的管理和使用。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地实际,加强对相关人员日常管理培训,强化基层警用人机队伍建设。


  也要“上牌照”“考驾照”


  2017年5月24日,云南省公安厅下发规范警用无人机飞行申请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警用无人机进行训练及警务飞行,必须向厅警航总队书面报飞,遇到特别经济情况时,可以按照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总的要求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飞行”。


  不仅如此,昝霖还透露,下一步,云南省公安厅警航总队计划给全省的警用无人机“上牌照”,并要求无人机操作员“考驾照”,像交管部门管理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一样把警用无人机管起来。


  具体来说,警用无人机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注册登记,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警用无人机等级证书,取得身份识别编码,对已登记的本省警用无人机造册管理。完成注册登记的警用无人机还应当办理航空保险,建立使用登记台账,做到有据可查。


  另外,警用无人机还应当按照外观制式涂装规范进行喷涂,粘贴可视识别标志。执行涉密任务或特殊任务的警用无人机,可以不进行喷涂或采取临时遮挡措施。可识别标识包括图形和编号,不能随意更改。


  此外,警用无人机在每次飞行前须事先对操作人员、空域、时间等进行报备,逐级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审批。使用警用无人机获得批准后,飞行活动还须按照现行航空管制有关规定执行,与空军进行信息报备,实时沟通,避免与军事飞行发生冲突。


  昝霖说,无人机监管的有关问题,要在发展中有序解答。警用无人机的发展和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警用无人机监管技术和法规都要跟上节奏,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加强监管。“警用无人机管好了,也能为民用无人机的监管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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