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
2018-04-10 11:28:44 作者 : 汤瑜 来源 : 民主与法制时报警用装备网讯: 近日,公安部就《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意见稿第25条指出,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规定,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意见稿提出,对于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事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责任义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重点监督抽查。
网络经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以及拒不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等情形,都要依法处罚。
同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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