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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校车可卫星定位

2018-04-18 16:38:32  来源 : 人民网-山东频道


        警用装备网讯: 4月17日电(宋翠)记者从山东省政府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刘福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在会上对《规定》作了解读。


  《规定》从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健全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李春田说,与2012年出台的《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相比《规定》创新了制度设计。《规定》明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确定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为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格局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保障。


  李春田表示,《规定》强化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指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等。


  “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项任务和措施,《规定》还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李春田介绍说,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制度;三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四是道路交通安全问责机制;五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六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制度;七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对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等重点企业,我们始终将其视作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刘福宏在会上回答记者问时表示,对此,《规定》作了“特别规定”,其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运输企业以及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针对实际工作中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规定》对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14个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切实厘清职责,落实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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