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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评选

“大数据+网上督察”助推综合督察谱写新篇章

2018-05-07 16:14:52  作者 : 余勇刚  来源 : 《法治内蒙古》杂志


        警用装备网讯: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云计算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探索“大数据”推动综合督察的新路径,研发综合督察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督察“大数据”,借助“大数据”分析,实现智慧督察成为提升综合督察效能的有效途径。



  我区司法行政综合督察工作由来



  2009年,自治区司法厅党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需要,积极向自治区编委申请机构编制,成立了司法厅警务督察处,2010年4月挂牌成立。其主要职责是:警衔管理、警务督察和警体训练。2014年10月,司法厅党委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调整的通知》,将警务督察处的职责调整为:研究制定全区司法行政警务督察工作规划,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干警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和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开展督察;负责维护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干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也就是说,警务督察处的职责从单一的警务督察,拓展到了对整个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督察,也就是“大督察”。



  2017年,新一届司法厅党委总结过去警务督察工作的成功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综合督察”的理念,将综合督察的职能明确为对司法行政全部工作进行全方位督促检查。目前,司法厅正在积极协调自治区编办成立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综合督察局,在全系统也部署成立综合督察机构,并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合督察工作规则(试行)》。在这一理念指导下,2017年,全系统警务督察机构对监所安全稳定、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党组织建设、带班值班、枪支弹药和警车管理、会场纪律、出勤、队伍管理等进行了全方位的督察。共完成综合督察4982次,专项督察227次,发现问题6919件,整改纠正6505件,整改率为94%,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保障监所安全稳定,提升干警队伍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我区司法行政系统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是督察实效性有待提升。目前督察主要方式是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电话督察和网上督察为辅助。实际工作中采取最多的还是抽调人员实地进行明查和暗访,但往往受条件所限只能选择抽查部分单位。工作模式也以传统的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的“三步走”模式为主。通过这样的督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发现问题、进行警示、推动工作的作用,但也存在督察不能全覆盖以及督察样本相对小的问题,无法掌握基层全部工作情况。



  二是督察标准不统一。为尽量扩大督察范围,往往同时由多个督察组分头督察,但由于督察任务重、时间短,且各督察组对政策、法规的理解程度不同,缺乏客观、可行、细致的督察标准,往往会出现相似的问题在不同的督察组有不同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督察结果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督察公信力。



  三是督察结果运用不充分。目前已探索将督察结果与领导干部年终评优晋升挂钩,但存在一定随机性,不能做到所有督察结果全部纳入考评体系。同时,督察结果在考核体系中的占比也缺乏明确的依据。因此,督察结果还不能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督察奖惩机制。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



  一是督察运行模式陈旧。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搭建,司法行政系统承担的职能越来越重,综合督察部门的任务也更加繁重。但往往一次督察从前期准备、实地督察、结果汇报,最后形成通报至少需要4周的时间,就会形成一项业务一年督察一次、督察一次管一年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准确客观地了解工作的真实开展情况,对推动工作落实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二是督察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督察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对督察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目前,督察人员大多从纪检部门、业务科室抽调,或者干脆把一些即将退休的老同志放到督察岗位,没有选拔过程,入口没有门槛,督察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督察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影响督察工作的开展。一些兼职督察人员既要忙日常工作,又要忙督察,长期处于被动应战的状态,使得督察质量不尽如人意。



  三是对督察结果的分析研判不足。客观全面地分析研判督察结果是提升督察效能、推动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是目前往往我们的督察结果分析研判还停留在依靠主观印象和以往经验的阶段,缺乏客观、科学的评价标准。此外,深入的分析研判工作任务量大,仅仅依靠人工很难在短时间内给出客观、准确的分析结果。这些因素都造成了督察结果实效性不强、发挥作用有限。



  破解司法行政综合督察困境的实现路径



  要发挥综合督察抓落实的职能,提高司法行政系统执行力,就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优势弥补当前综合督察的各项短板。



  (一)着力构建综合督察信息系统。将“互联网+督察”的理念应用到督察信息化建设中,借助“司法行政云”打造与全区各监所、各盟市司法局互联互通、业务全覆盖、内容全包含、督察全留痕的信息系统。实现监所安全24小时监控,建立业务工作随时调取的督察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督察平台作用,积累督察数据,为督察结果的分析研判提供数据支撑。探索研发移动督察APP 应用系统,包含业务、管理、数据分析,涵盖综合督察全业务工作链。督察人员可以随时用手机进行督察,打通督察信息化应用“最后一公里”。建立督察信息系统,既可以充分释放警力,提高工作效率,拓宽督察范围,还可以最大程度保证督察结果的准确、科学、有效,提升督察实效。



  (二)着力优化综合督察管理分析平台。通过智慧督察,提升智能监督水平。实施督察大数据战略,围绕执法监督、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建设全覆盖、全流程、全封闭的信息化督察体系。



  一是建立智能巡查、风险预警系统。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风险点数据筛查智能监测模型,对不依法执法、警容风纪、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实现智能巡查、自动预警、实时监测。共享各项业务数据,对业务工作特别是执法活动进行全流程可视化闭环管理。通过前置流程的规范化设置,系统自动检测在业务办理、执法活动等环节是否满足前置业务办理的要求,不满足则无法办理,实现智慧督察。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析研判机制。充分利用综合督察信息平台,定期整合数据,对各项业务数据、督察结果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研判,对各地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排列。全面了解掌握各项工作情况,特别是监所安全隐患问题,提升督察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厅党委决策部署提供有效的依据。



  (三)着力抓好综合督察队伍建设。综合督察工作涵盖了司法行政的全部工作,做好综合督察工作,精通业务是前提,可以说督察人员应该是“通才”。要建立科学的督察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建立督察业务工作的考核标准,真正把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熟的干部选拔上来。完善督察人员培训机制,打破过去单一的集中培训模式,建立互联网+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督察信息化平台,开展网上学习,定期考核,使督察人员可以更加合理地安排学习时间,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以应对新时代的要求。同时建立督察人员的绩效考评体系,督察人员在督察别人的同时,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来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畅通出入口,有助于提升督察队伍水平,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作者系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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