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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人机管理新规施行

2019-02-28 10:12:08  作者 : 杜婷  来源 : 深圳晚报


        警用装备网讯: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 3 月 1 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划定了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禁飞区域,违反者由公安机关处以 1000 元罚款。



  《暂行办法》所称无人机,包括微型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办法》规定,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轻型无人机飞行时能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禁飞数据设置实时、有效。未采取措施确保轻型无人机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处 10000 元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在地面以上 3 米范围内水平飞行旋翼无人机应当安装螺旋桨防护设备,确保地面人员安全。《暂行办法》也划定了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禁飞区域。其中,微型无人机禁飞区域包括:真高 50 米以上范围;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 3000 米范围;香港边境线到深圳一侧 100 米范围;军事禁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口岸、海关监管区以及周边 200 米范围等。轻型无人机禁飞区域包括:真高 120 米以上范围;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有人驾驶航空器和大型无人机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 3000 米范围;香港边境线到深圳一侧 500 米范围;军事禁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口岸、海关监管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等。



  无人机操控者若在禁飞区域飞行无人机的,由公安机关处 1000 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无人机、破解无人机系统或者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20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50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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