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警成功查处一起非法持有警用器械案件
2019-03-08 10:01:56 来源 : 平安宝坻警用装备网讯:日前,公安宝坻分局不断加大清理清查力度,最大限度深挖案件线索,消除各类治安隐患。近日,公安宝坻分局成功查处一起非法持有警用器械案件。
日前,公安宝坻分局口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辖区有一“警迷”邹某(男,35岁,天津市宝坻区人)经常炫耀手铐等警用装备。民警立即对其依法进行传唤。在检查随身物品过程中,意外从他的口袋内发现一个黑色、长约12厘米的催泪喷射器,罐体表面还有印有警徽、“警察”和“POLICE”等警用标志,且轻轻摇动可以清晰听到内部液体晃动的声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民警立即对催泪喷射器来源和用途进行调查,邹某坚称是朋友临时让他保管的,并且现在也联系不到那个朋友,看到邹某飘忽不定的眼神,民警判断其一定有事隐瞒,便安排警力前往邹某居住的出租屋进行搜查,果不其然在柜子抽屉内又发现了一副手铐和两把手铐钥匙。
看到被民警搜出的手铐,还想试图狡辩的邹某最终打消了蒙混过关的幻想,如实交代了在网上购买手铐、催泪喷射器等警用器械的违法事实。原来,一个偶然机会邹某在网上看到一条售卖警用装备的信息,觉得如果买来带在身边一定很“拉风”。于是,就先后购买了一副手铐和一个警用催泪喷射器,并时常拿出与身边人炫耀。目前,邹某因非法持有警用器械被公安宝坻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手铐和催泪喷射器被全部收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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