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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2019-05-07 11:37:25  来源 : 中国警察网


        警用装备网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7类,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办法》对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分别作出了规定。关于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办法》依据有关规定,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明确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关于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依据有关规定,明确事故调查中,由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将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情况。


  《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三是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四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五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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