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点思考
2019-07-09 09:57:48 作者 : 董杨濠 来源 : 中国法院网警用装备网讯: 近期尝试就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写一点东西,突然觉得立足于所在藏区实际,先写一个看到的、想到的、存在的、真实的、期待的,也许更有意义。
从我所了解和看到的,有以下一点片面思考:
双重领导亟需加强。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司法警察部门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之一。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体制,即省级以下机构采取队建制度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在具体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基层法警队各自安排,自我管理,在双重管理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法院审判机关的审判属性,基层法院在内部领导管理上,不可避免会侧重于办案部门的建设,在法警队伍的建设上存在一些误区,职责与职权一直没有提到相应的高度来给予重视,这也导致司法警察管理松散,在领导重视上还需加强。
职责权限需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界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可以分为:①安全保卫,维护审判秩序职责。②辅助庭审活动职责,包括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送达,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职能。③辅助执行工作,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④专门职责:执行死刑。从该条规定的职责来看,事项所包含的内容太多,覆盖的面太广,这就显得司法警察的职责多而杂乱无章,乱而琐碎不堪,使得司法警察成了法院各部门的“打杂人员”。举例说明,以送达来说,司法警察送达的范围如何界定?立案庭可以让司法警察送达诉讼文书,执行局可以让司法警察送达执行文书,其他业务庭可以让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等等,一个送达职责,就牵扯到这么多部门。再具体从执行方面为例,执行局的有关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的案子,司法警察要不要都参加?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导致很多法院在执行案子的时候,不论是否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都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司法警察成了变相的执行人员,供执行局调用。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警卫、值庭、威慑强制职责时,要有一定的自主权,一定的决定权,一定的操作权。只有职权与职责相互统一,职权才不会形同虚设,职责才会落到实处,才会履行到位。
队伍专业性偏弱,招录专业性不够。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边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专业性远达不到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作为法院司法警察,在队伍专业性上,在工作需要上,应当考虑侧重于司法警官学院为主的专业警校毕业生,以及退伍士兵。以我所在的边疆藏区法院为例,可以考虑以定向委派的方式,培养藏族干警到警校学习,就地就近开展工作。
地区交流培养较少,法院内部晋升空间小。由于工作环境的限制和制度配套的欠缺,交流机会少,各地法院因情况不同,法警也存在有忙有闲。甚至于出现公安机关的民警积极调到到法警队的现象,之所以如此,不言而喻,在目前一些基层法院的法警在工作量上,让其他警种羡慕。从培养发展的角度看,司法警察晋升限制较多,职位有效,空间受限,哪怕往上级法院法警队调动,都存在很大难度。在改革推进中考虑给予更多途径交流和晋升,鞭策和鼓励必不可少。
兼职现象严重。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很多地方法院,将法警安排为司机、门卫、下乡工作队员、新闻宣传员、后勤、车辆管理、安全生产员等等。过于分散安排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能够稳定在一定人数和时间段,在处理突发状况上,在安全保卫工作上,可能会有延误。还是要回归司法警察本职,立足于集体、立足于团队建设。
在核心安全保卫工作上,配套设施欠缺,在主要职责上力度欠缺。安全保卫工作是司法警察最主要的职责之一,一些基层法院容易疏忽,成为走过场,出现外聘保安代为履行安保职能不足为怪。值庭安保检查也几乎少之又少。安保设备陈旧,更新换代慢,一些应急装备成摆设,都是不可避免或多或少存在。在物质装备上要加强配套,在人员训练上要真抓实干提能力。
目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需求,不仅仅是司法改革的配套需要,更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开展的需要。正视现状,积极适应改革,才能发展得更好,虽任重道远,在实践中,必有马到功成一天。
作者单位: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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