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DNA检测试剂产品实施认证管理
2009-06-13 09:59:19 作者 : lan 来源 : 中安网【中安网讯】 2009年2月20日,公安部正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侦局(处)、刑侦(警)总队、科技处、装备财务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刑警总队、科技处、装备财务处发出《关于开展DNA检测试剂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公科信[2009]16号),决定对DNA检测试剂产品实施认证。《通知》还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新采购的DNA检测试剂产品,必须通过认证并加施“GA”认证标志。未通过认证的,不得用于办案和DNA数据库建设。《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应加强DNA检测试剂产品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DNA检测试剂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授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作为实施DNA检测试剂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DNA检测试剂产品具有很的高技术含量,其性能直接影响公安办案的质量。对DNA检测试剂产品实施认证是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其相关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为了保证DNA试剂质量,推动公安机关DNA检测技术建设与应用,确保DNA检测比对的准确性,采取的用认证对DNA检测试剂产品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
DNA检测试剂产品认证范围是用于法庭科学领域的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已于3月1日起开始受理该产品的认证申请。该机构将根据公安业务需求,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安部有关产品认证的程序和要求,恪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认证。该项工作认证的依据为CSP-V03-005:2009《法庭科学技术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DNA检测试剂产品》,产品应符合(GA815-2009)《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行业标准,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通过认证的DNA检测试剂产品,将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颁发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和“GA”认证标志,获证、暂停证书、撤消证书等信息将在公安部《关于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自愿性认证结果信息的通报》及公安专网上发布。
DNA试剂产品认证准备工作于2008年2月底正式启动,公安部成立了DNA试剂产品认证工作组。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副局长(原公安部科技局)刘烁任组长,科技信息化局、刑侦局、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局刑科所、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DNA试剂产品认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按工作分工组成了综合管理组,标准研究组,认证实施组。一年来,警用DNA试剂产品认证工作组以要适应技术发展、要符合相关认证程序要求、要有利于国内研制、生产单位提升竞争力为指导思想,采用了将研究制订产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认证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标准的实验室验证结成“四位一体”,共同推进DNA试剂产品认证工作的新机制,多次深入DNA试剂生产企业、刑侦用户和国家药监局所属的认证、检测机构等单位进行调研,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警用DNA试剂认证的认证模式、产品检测、工厂检查等关键技术环节,深入了解试剂生产的质量控制关键环节,努力获取检测质量的正确控制方法;多次组织政府、认证机构(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公安用户及企业等单位的技术专家和相关人员起草与反复研讨,相继制订开展警用DNA试剂产品认证的标准、检测细则、认证实施规则、管理办法等文件。2008年10月下旬,在北京召开了公安部刑侦局、科技信息化局、国家认监委、北京、辽宁、浙江、江苏、广东公安法医鉴定部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及美国AB公司、Promage公司、基点认识公司等方面参加的专家会议,对DNA试剂产品标准、检测细则及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审定,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并于2008年12月上旬再次组织这些专家进行了最后的审定。尤其是该实施规则中,在警用DNA试剂产品认证评价中增加产品试用验证报告有效性审查这一环节,采取了指定实验室在使用环节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稳定性、适用性评审的监督方式,两项举措均具有创新意义,加大了对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得到了国家认监委相关领导的肯定。今年2月,所有文件于制定完毕并获公安部批准。 (文/陈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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