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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评选

生产警察服装的企业的管理规定

2009-06-13 10:06:35  来源 :


  为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人民警察服装采购、生产、供应的行为,确保人民警察服装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人民警察服装生产实行招标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是指人民警察配发穿着的服装类、帽类、鞋类、标志类和装具类等统一制式服装及材料。


第二条 警服目录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目录企业)是指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以下简称装备财务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具有警服生产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备案目录企业是指生产警用反光背心、训练服、内穿衬衣、内外腰带、领带、领带夹、警鞋的企业,其生产合同正本应报装备财务局。


第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向各级公安被装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也可向《人民公安报》等媒体反映。


第五条 目录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六条 装备财务局通过组织政府采购,委托招标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装备财务局确定年度目录企业、编制名册,并以文件形式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以下简称各地被装管理部门),同时在《人民公安报》等媒体和公安部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投标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开户银行资信等级、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体系正本。


第八条 投标企业应提供地市(含)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以下设备及技术力量公证书:


(一)生产警服所需的专用设备、CAD电脑排版系统;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配套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投标企业应提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条 招标公司按以下项目对投标企业进行审查评分:


(一) 警服质量;


(二) 技术力量和设备;


(三) 两年以来的警服生产完成情况;


(四) 企业的资信等级;


(五) 不良记录情况;


(六) 用户对企业的评价;


(七) 职工社保基金缴纳;


(八) 纳税情况;


(九) 警服生产累计年限;


(十) 对管理机关的响应程度;


(十一) 当年资金周转情况;


(十二) 参与新产品研发业绩。


第十一条 招标公司依照投标企业所得分值,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装备财务局根据全国人民警察着装实力和下一年度警服换发的品种、总量,确定年度目录企业数量,然后依照招标公司提供的投标企业排序,确定年度目录企业,并进行公布;对未入选目录的企业,按照分值由高至低排序,并选取一定数量的备选目录企业。目录企业因违规红牌取消资格后,由备选目录企业依次替补,届时装备财务局发文公布。(两年?)


第十三条 列入目录企业名册的,具有参加本年度装备财务局和各地被装管理部门警服生产投标的资格。


第十四条 公安部2003年公布的“99”式警服生产企业目录范围内的公安和司法系统企业,应提供1999年军队、武警、政法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中属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法委或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企业的正式文件,直接列入目录企业名册(目录分为目录企业、保障性企业、备案企业),可参与本省范围内的本系统的警服生产投标。如果跨省、跨系统投标,应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定。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警服生产的企业应由一家目录企业推荐,经所在省、市、区公安被装管理部门同意并上报装备财务局。装备财务局按本规定对其进行目录企业资格审定。


[page]  第三章 警服采购


第十六条 警服生产供应实行两级政府采购机制。


装备财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招标确定年度目录企业;各地被装管理部门在目录企业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招标,与中标的目录企业签订警服生产供应合同。


第十七条 装备财务局加强对省公安厅警服政府采购的指导、检查、监督,制定招投标文件、招标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制定《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合同》(样本)。


第十八条 各地公安被装部门应按照《招投标法》,参照装备财务局制定的招标文件、招标评分项目、评分标准搞好警服生产供应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企业应严格按照装备财务局制定《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合同》内容与装备财务局或各地被装管理部门签订合同,需要补充的条款在合同书中详列,严禁在合同外签署不正当或违反法律、法规的附加协议。


第二十条 目录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生产供应。不得将合同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企业应及时将合同正本(含补充协议)和收到付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装备财务局备案备查,报送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当年9月30日(含上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签完的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目录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组织警服生产供应,不得改变警服、标志、材料的技术、工艺和质量验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企业生产警服所需面料和主要辅料,由服装生产厂与目录企业范围内的材料厂签订供销合同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 目录企业生产警服所需臂章由装备财务局按各地被装管理部门上报的生产计划安排生产、价拨,严禁目录企业私自采购。


第二十五条 目录企业在警服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标。


第二十六条 目录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所承诺的各项内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章 指导价格


第二十七条 指导价格包括预算指导价和标的指导价。


第二十八条 预算指导价是指装备财务局组织有关单位,依据市场警服主、辅料的价格及其他因素,制定年度预算指导价,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标的指导价是指预算指导价的50%加上所有投标企业报价去掉最高价、最低价之后加权平均价的50%。


标的指导价计算公式:


预算指导价+(所有企业报价去掉投标最高价、最低价之和的平均价)


━━━━━━━━━━━━━━━━━━━━━━━━━━━━━━=标的指导


2


第三十条 目录企业与装备财务局或各地被装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的价格应以接近标的指导价为宜。


[page]  第五章 质量检验


第三十条 目录企业应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警服实行两级质量检验,即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监督检验中心和各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警服质量的检验。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监督检验中心接受装备财务局和各地被装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警服采购的样品或警服批量生产的成品进行检测;对有争议的质检结果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三十三条 省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接受各地被装管理部门委托,对本省警服采购的样品或警服批量生产的成品进行检测、检验。


第三十四条 质量检测技术指标和要求应按照《警服 质检》标准执行。


第六章 年度审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 目录企业实行年度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目录企业列入下一年度目录企业名册。


第三十六条 每年10月,装备财务局按照以下内容对目录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一)执行本规则情况;


(二)质量检测情况;


(三) 诚信情况;


(四) 合同签订和完成情况;


(五) 售后服务情况;


(六) 各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民警的反馈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地公安机关和个人对目录企业在警服生产供应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反映和投诉被作为目录企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年10月,装备财务局邀请相关专家对目录企业本年度内的不良记录进行评议。有关目录企业需以书面和当面形式举证说明或解释。装备财务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目录企业连续两次年度审核合格,第三年免审一次;连续四次年度审核合格,以后每两年审核一次。


第四十条 目录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装备财务局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一)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装备财务局备案的;


(二)质量出现轻缺陷的;


(三)目录企业在各种标牌、文件资料、个人名片以及对外宣传、营销活动中冠以“公安部”字样或警徽图案的。


第四十一条 目录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装备财务局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 通报后没有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 质量出现重缺陷的;


(三) 超出规定品种资格范围生产的;


(四) 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服装的;


(五) 未能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


(六)警服面料和主要辅料未经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七)警服面料和主要辅料未在目录企业范围内采购的。


(八)向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出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


第四十二条 目录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装备财务局予以红牌取消其生产资格。


(一) 累计两次黄牌警告的;


(二) 非法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


(三)非法销售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


(四)转让生产计划的;


(五)赠送或者出借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给非人民警察的;


(六) 改变警服部颁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七) 产品质量出现严重缺陷的;


(八) 擅自开发生产警服新产品的;


[page]  (九) 给非目录企业提供警服样品的;


(十)在参加装备财务局和各地被装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警服采购活动中,采取恶意竞争或以给回扣或管理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十一)拒绝参加装备财务局组织的行业抽检的;


(十二)连续两年没有警服生产供应合同的;


(十三)未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的,或在年度审计中出现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


(十四)自行采购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


(十五)企业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或者被有关部门停产或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被红牌取消资格的目录企业要继续履行完正在执行的合同,并做好售后服务,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企业被一次红牌处罚后,装备财务局五年内拒绝其申请加入目录企业;累计两次红牌处罚后,装备财务局拒绝其申请加入目录企业。


第四十五条 所有处罚都将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各地被装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在《人民公安报》等媒体及公安部网站上公布。


第八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目录企业应制定企业自律和信誉的承诺,接受装备财务局和各地被装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装备财务局对目录企业的管理采用《人民公安报》等媒体和公安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的方式,接受基层广大民警对警服质量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装备财务局采取个案批复、比照批复执行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装备财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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