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概览
2023-08-25 09:31:13 来源 : 人民法院报警用装备网讯: 法国:不同审理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
在法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能够对审理案件事实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提供有用信息的人。证言是指个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听到、看到的犯罪事实以及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作出的陈述。因此,警察也属于证人范畴,警察出庭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法国的警察出庭制度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在预审阶段,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特征,预审程序中预审法官对于证人出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只要预审法官认为有需要就可以传唤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审判阶段,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公诉人与被告人均有权主动传唤警察证人,只是重罪与轻罪出庭作证的规定不同。轻罪案件中的证人不需要在审判程序中全部出庭作证,重罪审判程序中,所有的证人都需要出庭提供证言。
在法国,警察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且作证前需要宣誓,法官在询问控方证人时,一般会先询问警察证人,再询问其他证人。同许多国家一样,警察不出庭作证,也会被强制带到法庭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可被处监禁和罚金。
法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豁免制度,证人享有“无过错不受追诉”的权利,若包括警察在内的证人并非故意,而是由于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提供了与事实相悖的证言,司法机关不得以“诽谤罪”或“伪证罪”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
德国:允许一定条件下的传闻证据
德国的证人范围较为广泛,除了在法庭审理中需要回避的特殊身份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在“检警一体化”制度下,检察官有权命令侦办案件的警察出庭作证,警察有义务配合。《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证人除因身份、职业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外,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法庭传唤的警察不具有拒绝作证权,必须出庭作证。法官对于包括警察在内的经依法传唤不到场的证人,可以实施罚款、拘留或强制拘传等措施。
德国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了“询问本人原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如果对事实的证明需要以个人的感知为根据,应该在审判中对他询问。不得通过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的方式代替询问。”但是,当该目击证人无法出庭作证时,法庭允许曾经对这位目击证人进行询问的警察出庭提供证言。警察出庭作证与一般证人一样,需要在庭审之前宣誓如实作证。
英国: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服务
英国有一句谚语:“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对于英国警察来说,出庭作证就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警察与其他证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区别,都是以证人身份参与庭审活动,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英国1984年制定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如果辩护方向法庭指出控方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陈述,控方就必须证明该口供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这就需要警察出庭作证。如果具体查办案件的警察应当出庭而拒绝出庭作证的,那么该证据就会被法庭排除,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以此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控辩双方均有权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程序,一般情况下,经法庭传唤,警察不会拒绝出庭作证。法官可以对不按时出庭的警察发布拘传令,情节严重的,法官有权对其蔑视法庭的行为适用高达三个月的监禁刑。警察出庭作证前要发誓,如果进行虚假陈述则会构成伪证罪。
此外,英国规定了一系列完善的保障体系来免除警察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日本: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除去一些有着特别规定的人员,原则上所有人员都具备证人资格。”而警察不属于有“特别规定的人员”范围。
日本就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一种是警察就受到质疑的勘验结果的书面材料在公审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一种是警察能够以证人的身份对被告人的自白内容进行作证。
一般情况下,因勘验检查结果受到质疑要求警察出庭作证,而警察不愿意在庭上接受询问的,那么该份证据将被排除。
除此之外,日本对警察出庭作证过程中及出庭作证后的保障制度也采取了比较细化的规定,如果警察不出庭作证,会像其他证人一样,被强制传唤到法庭上来。
意大利:重视警察出庭作证的实质化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不能兼任证人的人员不包括警察,也就是说,警察在意大利具有证人资格,可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警察不享有作证豁免权,如果应当出庭作证的警察没有出庭,那么法庭可以排除该警察提供的证据。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时,可以查阅有关笔录和文书,但不能将从破案笔录等文书中得知的情况作为作证内容,不得以从证人处得知的陈述内容作证。这项规定,可以避免警察出庭作证流于形式,使其不是破案笔录或证人证言的重复。
澳大利亚:例外情况下允许警察书面作证
因曾长期遭受英国的海外殖民统治,澳大利亚的刑事诉讼制度与英国有较多类似之处。澳大利亚证据法没有剥夺警察的证人身份,同时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澳大利亚警察是应当出庭作证的,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警察才可以通过宣读或提供证词的方式作证:1.在案件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警察提供的证词;2.警察对所作的证词进行了确认;3.为了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向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律师进行开示的证词。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贾一豪 向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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