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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瞬间击毙的理性思考<br>——《民警瞬间击毙战术的运用与案例剖析》序二

2012-01-04 10:01:38  作者 : 映君  来源 : CPS警装网


  我怀着十分欣慰的心情,拜读完毕王先琳撰写的《民警瞬间击毙战术的运用与案例剖析》书稿。作为一生都致力于国家强制力使用研究的老同志,我在掩卷之后,深深体验到作者王先琳为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正确掌握使用致命强制力武器“自由裁量权”所做的不懈努力和良苦用心。我为王先琳倾心于公安事业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及潜心钻研的精神而感动。


  辛勤笔耕,终出硕果。多才睿智的王先琳以其丰富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战术思想、缜密的逻辑思维、练达的笔触成就了《民警瞬间击毙战术的运用与案例剖析》一书,真是可喜可贺。


  曾几何时,“当场击毙”的口号已使一些“民众”对警察手中的武器备感担忧;这里又出现一个时间更短、速度更快的“瞬间击毙”,人们能够接受吗?看完此书,你将茅塞顿开,一切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瞬间击毙”从字面来看,有两重含义,一是行为意义,是指实施快速而短促击毙的行为,即快速使用致命强制力行为;二是结果意义,是指使用致命强制力出现的死亡后果。在这里,短促击毙的行为是手段,致死后果是采用短促击毙行为的直接目的(彻底制止其犯罪行为)。有人可能会质疑:“瞬间击毙”是警察擅自宣判犯罪嫌疑人死刑。无可非议,除了法院,任何人无权宣判任何犯罪嫌疑人的死刑。但是,“瞬间击毙”并非是宣判犯罪嫌疑人的死刑;“瞬间击毙”的现场含义是“采用短促击毙的行为彻底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其实,“采用短促击毙的行为彻底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整个都是手段,是以此手段实现保护目标的安全才是实质目的。


  衡量“瞬间击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只能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一是看其追求的实质目标的正当性或适当性,即所采取的“瞬间击毙”必须适合其所追求之目的,使得谓之正当,而具有适当性。二是看其必要性或是否最小侵害,即所采取“瞬间击毙”的手段能达成目的,且无其他具有相同效力之更佳手段时,始可谓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三是比例性原则,即欲达成之目的所采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与达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瞬间击毙”必须符合一定比例关系始可,即采取的“瞬间击毙”所造成的致死后果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瞬间击毙”欲达目的正当性或适当性,系指“瞬间击毙”必须有助于目的之达成,且“瞬间击毙”须为合法之手段。也就是说,采用“瞬间击毙”时,必须注意到“三个理性”。


  1.法律理性,即“瞬间击毙”之选案不得逾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或惯例即法理之范围。


  2.技术理性,即“瞬间击毙”之选案必须对目的之达成具备“效能性”的作用;亦就是必须注意到技术的“可行性”以及该可行性的“效能”。


  3.社会理性,即上述“法律理性”及“技术理性”的“瞬间击毙”选案,必须具备“理性”的特质,且为维持或促进社会价值和社会利益,并为一般人所能接受;任何“瞬间击毙”选案必须具备“实质理性”,才是真正的“正当性或适当性”。


  “瞬间击毙”的必要性或最小侵害原则,则必须用“亚罗不可能定律”与“柏雷托最适模型”求取。


  所谓“亚罗不可能定律”,是诺贝尔奖得主亚罗的倡议观点,他认为没有任何的政策选案,是可以面面俱到的,是皆大满意的,也就是说天底下的所有政策选案“不可能”有办法让所有的使用者、受益人或不利益人都感到满意。以此观之,其实天底下,根本“没有”所谓侵害人民权益最小的手段这回事,亦即立法者、执法者所称侵害人民权益最小的手段,只是他们眼中(主观)的最小侵害手段而已。


  另一名公共选择理论学者柏雷托认为任何对公共利益有利的选案,同时也都会对少数人或特定人造成不利,就这一点而言,他同意亚罗的看法。但是,他却认为尽管我们找不到真正的最小侵害之手段,也应该试着去找。关键就在于“如何求取”?柏雷托说,就是那种对多数人利益之损害还可以忍受,而对少数人或特定人不至于产生更大损害的手段,就可以叫做“最小侵害之手段”,也就是说它是“最适模型”(最佳状态)下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所讲的“最小侵害之手段”,其实是一种“次佳选择手段”的表现,而非必然是“最佳选择手段”的展现。


  “亚罗不可能定律”的可能弊病,可从“柏雷托最适模型”予以修正及补充,’两者的有效组合,便是“瞬间击毙”的必要性或最小侵害原则。


  “瞬间击毙”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的“狭义比例性原则”,须从“成本利益分析”暨“成本效益分析”观之。


  “瞬间击毙”的“成本利益分析”,即对“瞬间击毙”之成本与欲达目的之利益,须用相同的“货币基准”予以衡量。如果成本的“价格”已大于利益的“价格”,那这种“瞬间击毙”执法手段,即使宜称是最小侵害的手段或“柏雷托最适模型”的手段,也不符合比例原则的“不能显失均衡’’之检验标准。


  “瞬间击毙”的“成本效益分柝”,即使吻合“成本利益分析”之检验,还要再做“成本效益分析”,即对“瞬间击毙”成本与目的达成之效益,不再仅用相同的“货币基准”予以衡量,而是用“瞬间击毙”成本的“价格”去衡量目的达成之效益的“价值”(此处指社会价值与社会利益)。也就是说,“瞬间击毙”执法手段的所谓“不能显失均衡”,还必须是成本“价格”与效益“价值”之间的适当均衡。


  综上所述,王先琳关于“瞬间击毙”的立论是成立的,“瞬间击毙”完全适用法律比例原则的衡量标准。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警察“暴力”作为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授权的行为。为提高警察执法水平和能力,制止正在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伤亡,非常有必要对“瞬间击毙”进行法律思考。


  同时,我们应理智地意识到,警察的开枪权生效只是一瞬间的事,但后果却是严重和致命的。如何正确掌握警察“瞬间击毙”的“自由裁量权”的“黄金分割点”,完全有赖于警察的个人判断、经验、直觉、道德、能力、信仰,以及受到的训练和教育。


  为了避免“瞬间击毙”可能出现的误伤及扩大伤害后果,体现人权的尊严,对警察可以“瞬间击毙”的情形和开枪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要有比较严格的制度约束。因此,警察开枪的“自由裁量”权力要以良好的职业培训作基础,要有一套完整的审查程序加以制约和有效的问责机制与之相辅。


  总之,正如王先琳所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问题,是一个令公安机关无论领导还是警察均感困惑的问题,也是法学研究很难涉及的一个问题,在国家制定法和实际部门司法之间有很大的隔阂。关于这个问题难以得出明盲结论,即使是暗含的结论也有人认为是彼此矛盾的。这正是中国社会处在转型期诸多矛盾的一点曲折反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法治化的道路将是漫长的,这是一个沟通、理解、妥协、融合,反反复复的曲折过程。”王先琳的《民警瞬间击毙战术的运用与案例剖析》一书,无疑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法治化漫长道路上的一缕充满希望的阳光。


  作者简介:


  刘开吉(1949年9月--)男,重庆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战术系教授、二级警监、国家级精品课程《警察战术》课程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警察指挥与战术”团队带头人、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方向:警察指挥与战术、警用装备、国家强制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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