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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的若干思考

2012-03-14 09:25:32  作者 : 萧伯符 柳卫民  来源 : CPS警装网


  警察实战训练工作是公安机关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作为公安机关开展警察实战训练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警察实战训练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本文拟对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进行初步的探究,以期为构建完善的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地位与作用: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之历史必然


  警察实战训练法规是公安教育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公安教育正规化建设的基本依据。


  (一)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是由其自身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


  1.依法施训。依法施训是警察实战训练的基本要求。健全的法规,对教育培训的实施能起到保证作用,并使之程序化,避免人为因素的随意影响。警察实战训练法规通过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建立正规的警察实战训练秩序,对组训者和受训者在警察实战训练中的活动进行规范,确保警察实战训练工作统一、正规与有序。


  2.保证质量。警察实战训练法规通过教育培训标准对受训者的训练行为进行评价,藉此进行奖惩,能起到确保教育培训质量的作用。警察实战训练法规规范了公安教育训练领域的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警察实战训练法制化的根本途径。只有严格依法规范教育培训,才能有效保证警察实战训练的质量。


  3.规范行为。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具有规范人的意志行为的作用,可以保证社会行为的有序。警察实战训练法规最基本的作用就是运用国家的权力规范警察实战训练行为,调整警察实战训练中的各种关系,保证警察实战训练活动健康顺利发展。因此,警察实战训练法规须对警察实战训练的目的、原则、权利、义务、奖励、惩处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范。


  (二)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是由其自身的特点所要求的


  1.警察实战训练对象的差异性,要求警察实战训练法规的针对性要强。警察实战训练对象的差异性较大,有不同层次、不同素质、不同专业的人员参与其中。这样,就要求警察实战训练法规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根据相应的标准,区分不同对象,从不同角度、不同难度上,对不同类别的教育培训对象给予不同的规定和指导。


  2.警察实战训练内容的广泛性,要求警察实战训练法规的适应性要强。警察实战训练内容的广泛性体现在公安工作的复杂性上。在制定警察实战训练法规时,必须适应不同的公安业务警种的不同需要。警察实战训练法规虽然不能具体地就某个教育培训内容进行规范,但是必须确保各个不同警种在进行教育培训时,都做到有法可依。


  3.警察实战训练方法的多样性,要求警察实战训练法规的灵活性要强。不同的内容应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培训主客体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因此,警察实战训练法规在做相应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方法与手段的多样性,不能以偏概全,不应生搬硬套,应该给警察实战训练活动的组织管理留有足够的变化空间和一定的灵活性。


  二、指导思想与遵循原则: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之原理分析


  法规体系的构建都是在一定指导思想的指导下,遵循一定的构建原则进行的,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也不例外。


  (一)指导思想


  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新时期警察实战训练的工作体系为目标,适应公安教育改革、发展和当前治安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警察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建立与完善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使警察实战训练的主要环节做到有法可依,为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提供根本保障。


  (二)构建原则


  1.统一性原则。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要求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不能违背宪法、法律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应避免不同类别法规之间以及同一类别法规之间出现矛盾,所有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过程中,不仅应注意对正在制定或将要制定的法规文件与其他法规文件进行协调,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矛盾,还应注意构成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的政策法规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2.立足国情原则。警察实战训练无论是制定新法,还是修改废止现行的法规,都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我国国情。目前我国警察实战训练亟需制定的法规很多,但一定要实事求是地予以对待,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既要考虑必要性,又要考虑其现实可行性。


  3.外为中用原则。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要积极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的有益经验。世界各国不管其国家政治制度如何,就警察教育培训而言,有许多共性,有相互借鉴、学习的共同基础。实践证明,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的有益立法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节约时间和资源,这是构建我国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的捷径。但应注意,这种学习借鉴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4.前瞻性原则。制定法规应有一定的超前性。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不但要考虑当前警察实战训练的需要。坚持前瞻性原则,既有利于保持法规相对稳定性,又可保证现在和将来的需要


  三、本质属性与体系结构: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之要素分析


  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是由各种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之间形成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


  (一)警察实战训练法规的本质属性


  1.强制性。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作为警察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和颁布,对警察实战训练活动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它明确了施训者和受训者在教育培训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并以相应措施强制性地保证其实施。警察实战训练法规的这种强制性是由立法的科学性决定的,也是维护法规严肃性的需要。


  2.层次性。警察实战训练工作所实行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制,决定了警察实战训练法规需要由具有警察立法权限的各级职能机关分别制定和颁发,以利于根据教育培训的一般与特殊要求,分层分类地对教育培训活动做出规范。因此,警察实战训练法规具有多层次结构,并与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体系的职能相对应。


  3.针对性。警察实战训练法规在表现出鲜明的时代性的同时,也表现出现实的针对性。在每一时期,警察实战训练法规在强调普遍性规律的同时,尤其注重警察实战训练的针对性。一定时期的公安战略方针、公安工作的客观条件及发展趋势,是这个时期制定警察实战训练法规的基本根据。同时,警察实战训练法规的针对性还体现在公安工作的专业性上。现代公安工作由多种专业领域综合组成。对这些专业进行教育培训,既要掌握公安教育的基本方针,又要掌握该专业教育培训的特点和具体程序方法。警察实战训练法规应对各项专业训练工作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各专业训练协调一致地进行。


  4.操作性。警察实战训练是一项全面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科学的组织、严格的管理、有序的实施,才能确保警察实战训练人员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保障落实和质量落实。警察实战训练法规只有对教育培训主体行为和客观条件的规范具体而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使整个训练活动、尤其是组训者和受训者对自身行为方式方法的选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警察实战训练法规的体系结构


  1.从立法主体和层次结构上看,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由国家和地方这两个层面的法规共同组成。


  国家警察实战训练法规的体系由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等类型构成。这些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地方警察实战训练法规的体系由地方性法规、自治和单行条例、地方行政规章等类型构成。它们分别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关,根据本行政区警察实战训练的需要,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施行于本行政区或特定范围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相关法规的具体化。


  2.按内容构成和作用范围分,警察实战训练法规包括综合性法规和专项性法规。


  警察实战训练综合性法规是指对警察实战训练作出的较为全面的规定,是统管警察实战训练的基本法规,是警察实战训练领域诸种法规中最高层次的法规。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警察实战训练,都必须以此为依据。


  警察实战训练专项性法规,是针对警察实战训练的某一方面、某一层次或某一类专业范围制定的、与综合性法规相配套的法规,由四部分组成。一是规范内容的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是按专业或层次制定并颁发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大纲;二是规范过程的法规,主要用于规范警察实战训练的方式方法和基本步骤;三是规范质量的法规,主要规定科(课)目训练成绩评定和等级评定的方法与具体标准;四是规范保障的法规,主要用于规定各类警察实战训练经费标准和训练器材供应标准等。[1]


  四、健全与完善: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之策略探讨


  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必须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训练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一个健全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应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且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警察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迫切需要对现行的警察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立、改、废: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废止的要废止,已经不适应甚至阻碍警察教育发展的,应当重新制定。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警察教育立法的薄弱状况,必须尽快建立与完善警察教育法律制度,抓紧制定《警察教育法》。警察教育立法步伐的加快,特别是《警察教育法》的起草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我国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的完善及警察教育立法工作的进程。


  (二)切实加强理论研究


  警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正确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我国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涉及到公安教育各个领域,并与教育、科技、经济及社会发展等方方面面有关,包括了国家和相关教育机构等不同层面的教育政策法规层级结构以及制定、修订和实施法规的程序结构等。实践证明,要搞好警察实战训练立法工作,就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警察实战训练立法的理论研究,不断总结警察实战训练立法的经验,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对于立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警察实战训练立法理论研究首先应加强基础性研究,通过文献调研、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等多种研究途径,对我国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的内容结构子体系、组织子体系和决策子体系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较为系统的探讨;同时突出应用性,围绕警察实战训练中急需的内容加紧立法工作,以促成一批重要的警察实战训练法律与法规出台,尽快建立与完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建立和健全警察实战训练法规,只是解决了“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的问题,而要真正做到依法治训,还必须在警察实战训练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各种法规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警察实战训练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保证警察实战训练工作正规有序地进行。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警察教育执法监督环节仍很薄弱,警察教育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普遍。因此,我们需要在认真分析和研究国外警察教育执法与监督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警察实战训练实际,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执法与监督力度。


  总之,构建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建立和完善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适应警察实战训练工作的发展需要,我们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以科学的理论指导警察实战训练法规体系的构建工作。


  【参考文献】


  [1]柳卫民.中国警察教育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6.217.


  作者简介:


  萧伯符(1955~)男、湖北警官学院副院长,教授。


  柳卫民(1972~)男、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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