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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探析

2012-03-29 10:54:54  作者 : 肖利红 万敏  来源 :


  危险驾驶的定义: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实施为法律法规所不容许的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主要包括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①。狭义的危险驾驶仅指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所涉及的危险驾驶,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本文讨论的危险驾驶属于广义的危险驾驶。


  我国危险驾驶刑法规制现状


  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制的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规制危险驾驶有三个罪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罪是过失犯罪,而且是结果犯,该罪有三个量刑单位,犯该罪情节一般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也是结果犯,该罪有两个量刑单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②。三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133条后增加一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③。


  这三个罪名即存在相似点,又存在不同点。


  相同点是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都是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不同点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为过失。第二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不同,危险驾驶罪不要求必须出现危害结果,即便出现危害结果也是轻微的危害结果,没有达到重大事故的级别要求;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量刑不同,相对来说,危险驾驶罪量刑最轻,为拘役并处罚金,最多会被羁押六个月;交通肇事罪中即便是有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也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最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的危险驾驶行为在法律适用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是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规定了酒驾、吸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以交通肇事处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黎景全案和孙伟铭案作为经典案例,并规定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目前刑法规制危险驾驶存在的问题:


  “危险驾驶罪”入刑和处理的标准不一。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醉酒驾驶”入刑的刑法理论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驾行为,就可以定罪,因此,只要是醉驾,不论是否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均成立犯罪。但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部分法院引用此规定对对部分醉驾行为不作犯罪处理,违背了刑法规制醉驾的立法本意,也是对但书的曲解。因为醉酒驾驶只要醉酒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属于情节严重,不存在情节轻微或显着轻微,应该归罪。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虽然规定“情节恶劣”的构罪条件,但对“情节恶劣”应当如何理解,法律并未作规定,目前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导致不同地方、不同案件,不同处理甚至相同案件、不同处理,引起人们困惑,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易导致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


  危险驾驶罪规制范围太窄。刑法中“驾驶驾驶罪”只规制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


  对危险驾驶行为未规定数罪并罚、对因危险驾驶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缺乏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了一款“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处罚,即不适用数罪并罚。这显然不利于打击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完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应怎样处罚缺乏明确规定,严重影响了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效果。


  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困难


  在实践中,危险驾驶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难以判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其没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情况下,行为人将最多获刑7年有期徒刑,即便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也最多获刑15年有期徒刑;而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将被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判刑。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影响对被告人刑罚的轻重。


  因法律对危险驾驶所涉及的主观故意与过失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故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的刑事处罚差异极大,既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也可能影响刑法打击此类犯罪的社会效果。


  完善危险驾驶罪刑事规制的建议


  完善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法


  扩大危险驾驶罪适用的范围


  刑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采用的叙明罪状,对醉驾、追逐竞驶,情节严重做了详细的描述,但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多种,除醉驾外,像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等,都是对不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也是构成威胁的,其主观上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危险,对此也应在刑法中予以规制。


  2、统一危险驾驶罪入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缺乏具体统一的标准,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应统一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标准。


  明确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对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予以明确,对哪些情况需要按危险驾驶罪处理,对哪些情况需要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哪些情况需要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审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


  完善对危险驾驶罪场所的界定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的危险驾驶罪的场所规定为“道路”,根据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包含“公路”在内的“道路”,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的情况,近年来,我国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也在提升,未竞驶、醉酒驾驶提供了条件。如片面的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理解为局限于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以及《解释》所规定的所规定的公共交通范围之内,一旦在校园、大型厂矿内、施工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仍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罪处罚;但如果仅仅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却因为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真空地带,导致行为人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利于打击罪犯。


  完善危险驾驶罪认定与处理的司法解释


  准确定罪量刑,方能彰显立法的本意,法制的力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本人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作用。现阶段,最高法已要求各级法院上报最近宣判的醉驾案件,最高法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给各级法院探讨适用。并将会出台一个详细的、统一醉驾追究刑责的量刑标准,关于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如何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便于各地法院执行,已解决现今实际中审理的问题与矛盾。特别是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哪些情况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哪些情况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哪些情况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哪些按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哪种情况适用刑法中的但书,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统一这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注释


  ①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探究。


  ②刑法学[M].张明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56.


  ③刑法修正案(八)


  ④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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