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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实战基本要素

2012-04-13 09:42:37  作者 : 陈博  来源 : CPS警装网




  警察实战的基本要素是从警察实战中抽象出来指导实战行动和制约技战术应用的基本规则和评估标准。其具体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抗双方的武力冲突或武力搏斗中应把握的基本准则。诸如在指挥、行动、效果上应把握什么准则;二是在具体的武力冲突或武力搏斗中应采用的具体方法,诸如执法战斗的方式、途径、进程、投入、计谋、策略。警察实战要素源于人民警察长期实战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升华了的执法战斗方法。探讨警察实战基本要素实际上就是探讨警察实战中以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趋胜避败,取得低耗高效之道。本文从实战需要角度出发,探讨警察实战要素确立的基本原则,分析警察实战应遵循的6个基本要素,为警务实战实践与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1.警察实战要素确立的基本原则


  1.1力保安全原则。只有在力保警察的安全、避免群众包括人质的无谓伤亡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实施缉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行动。只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服擒获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才能有效地保护警察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核心是降低实战处置的风险,避免警察和群众的无谓伤亡,减少公私财产损失。坚持带着敌情、险情进入实战,“怎么安全就怎么处置”,“怎么规范就怎么处置”。同时应注意对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2普遍性原则。警察实战要素必须是对警察实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覆盖面较大,更接近事物的本质,不搞过于具体仅对个别实战技战术或案件有指导意义的原则,但对其具有制约和支配作用。其核心是获取犯罪情报信息和施计用谋,正确地指挥、组织、实施执法战斗,在合适的时间、地点运用最佳方法合法、合理地使用警力与武器装备,获得决定性的胜利。


  1.3规定性与创造性相结合原则。所确立的实战基本要素应概括了警务实战中的客观规律,使警察实战行动有了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规定性。这是警察临战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贯彻于警察实战的全过程之中。在纷繁复杂充满着不确定性的警察实战中,遵循实战基本要素能够有效地为参战人员指明行动的方向,提供克敌制胜的方法或提出总的要求,指出通向胜利的途径。但是,它不是教条,不能给每一个具体实战行动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能否成功地运用实战基本要素,取决于参战人员的技战术修养和水平,取决于实战行动的技战术设计是否符合实战现场的实际情况,取决于参战人员灵活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其核心在于能否有的放矢地“灵活运用”和“主观指导与客观实际相一致”。


  1.4四位一体原则。警察实战的基本要素不仅对警察临场作战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实战中能够起到规范警察执法战斗行动的效率和效果。即以法律、战术、技能、体能四位一体综合操作为手段,以打赢执法战斗为目的,以实战对抗为核心。 “法律”是执法的尺度,解决该不该出手,出手到何种程度的问题;“战术”是执法战斗的方法,解决如何出手代价更小,效果更好的问题;“技能”是掌握和运用实战专门技术的能力,解决具体操作方法的问题,是战术组织与实施的基础;“体能”是战斗力的载体和基础,其内涵是警察身体各器官系统的机能在身体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主要包括生理功能、身体素质和身体基本活动能力。也就是说既包括与健康有关的体能(心肺耐力、柔韧性、肌肉力量、肌肉耐力、身体成分),也包括与动作技能有关的体能(速度、爆发力、灵敏性、协调性、平衡性、反应时),还包括与心理有关的体能(神经过程的强度、平衡性、灵活性)。


  1.5降低成本原则。即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获得最佳的实战行动效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避失误,避免伤亡,减少损失,高效低耗,以降低实战成本。


  1.6主体性原则。战术是进行战斗的方法,而方法属主体思维和意识范畴。恩格斯指出:“军队的全部组织和作战方式以及与之有关的胜负,取决于物质的经济条件:取决于人和武器这两种材料。”[1]美国学者指出:“赢得战争靠勇士,灵巧武器需要灵巧的人按照正确的理论操作,才能发挥最大的战斗效能。”[2]在警察实战中强调“技术决定战术”之说是误区和纯属断章取义,它导致了“技术决定论”,进而倒向“唯武器装备论”,这一思想是有害的。同时,也要防止“新武器装备、旧理论”的不协调局面。主体思想的转变应当先于软件和硬件的改变。要变以往“有什么装备用什么装备”为“需要什么装备配什么装备”。全面地讲,警察实战战术的主体取决于人和武器装备这两种材料。


  2.警察实战基本要素的主要内容


  2.1知己知彼,有备无患


  《孙子兵法》指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有备而无患,自保而全胜。”“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不战而屈人之兵。”“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多算胜,少算不胜。”知己知彼、有备无患是警察实战一切技战术设计与应用的必备条件。其基本要求是:全面掌握和了解敌情、我情、友邻、地形、天候等一切信息情报、情况;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有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核实信息情报、情况;作出真实可靠、全面正确地分析判断;根据掌握的信息情报、情况和分析判断,进行周密的实战准备,包括警力、警械、武器、技战术、保障等一系列组织准备工作;实战中总是存在着指挥员不可能完全预见到的复杂问题,偶然性不可避免,并扰乱实战的进程,但既没有脱离偶然性的径情直遂的必然性,也没有脱离必然性的纯粹的偶然性。由此,确定目标、方案拟制、方案评选、制定计划,提出并决定实战行动的对策和要求。其基本的精神是“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


  警察实战现场情况瞬息万变,侦察与反侦察、缉捕与拒捕的斗争尖锐复杂,要想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还必须形势评估,机会分析,风险控制,超量估敌。超量估敌是在对敌情的充分准确获取和研究的基础上,在实战行动的每个具体技战术的制定和实施中,都应对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智力和反抗心理、反抗能力、拒捕手段作充分而必要的超量估计,并对其可能采取的对抗行动及可能发生的变化和发展作出真实可靠、全面准确的判断。即“战术上要重视敌人”,“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和麻痹轻敌思想。即使等量估敌,按照常规同样做到了有的放矢,能够控制对手,但稍有异常或实际情况突然发生变化,就会给实战行动带来严重后果。此类事件在缉捕实战中屡有发生,究其原因,均与信息不对称、麻痹轻敌和准备不足有关。西方警界强调实战中要有“加一”理念,这并非是简单地增加一个数字,而是要求警察把面临危险和处置难度提高到一个更高层次来考量。


  有备无患是根据知己知彼的程度和案件情况的实际需要,适度调集和使用警力。其基本内容是:一是临战前的准备。即在抓捕、堵截、搜查等这类有目标、有信息并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的执法行为前,应做好实战方案制定、人员布置、警械、武器装备、防护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个人心理及技战术准备等。二是平时的准备。这种准备主要是心理准备和常规技战术准备。所谓心理准备,就是要求警察具备防卫意识、实战意识和临战时的警惕性,遇有突发情况能够冷静、果断地处置。特别是在追缉、堵截、盘查、搜索等警务活动中,由于敌暗我明,如果对危险认识不足,缺乏警惕,就极有可能遭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所谓技战术准备,就是要求警察通过平时的训练,达到“一要、二增强、六会、五掌握”的基本目标。即要严格树立依法执行警务的观念,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警务规范意识,会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会使用警械、会搜身带离、会使用武器、会通信联络、会现场急救,掌握警务战术基础动作、掌握盘查嫌疑人的方法、掌握查控嫌疑车辆的方法、掌握搜索建筑物的方法、掌握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使警察熟练掌握一般警务活动中“防、控、查、抓、带”等基本环节的技能和战术动作,提高警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兵不可千日不练,兵不可一日不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平时准备比临战前的准备更为重要。因为在警察实战中,突发事件是经常发生的,有时根本容不得有丝毫考虑的时间,这时就只有靠应战者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和过硬的技战术。因此,知己知彼,有备无患是制定警察实战方案,减少盲目性,把握主动性,使静态用警、威慑用警、动态用警有较强的针对性,是应付突发事件的重要实战要素。


  2.2保全自己,合法、恰当、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战争的基本原则是保存自己、消灭敌人……从射击原则(隐蔽身体,发扬火力,前者为了保护自己,后者为了消灭敌人)起,到战略原则止,都贯穿这个基本原则的精神。一切技术的、战术的、战役的、战略的原则,都是执行这个基本原则时的条件。保存自己,消灭敌人的原则,是一切军事原则的根据,也是作战的最基本原则。”就警察实战来讲,保全自己,合法、恰当、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既是个技术问题,又是个战术问题,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在积极控制对方的同时,必须树立严密防护的思想。这里的武力是指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具体表现形式,通过对执法相对人的思想、行为或人身的压迫或强迫,从而限制或控制执法相对人的行为与自由的强制性力量。它包括语言控制、徒手控制、警械控制及武器控制。保全自己,既包括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震慑和遏制,是对警察执法行动安全的保护,又包括保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合法、恰当、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其前提是合法的武力。根据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权限--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处置突发事件、使用武器警械,这种横跨四个领域的多重角色使警察获得了一定的权力空间,且权利约束相对较少,易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碰撞冲突,因此,使用实战技战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依法行事。法律既是公安机关打击罪犯的有力武器,并为警察实战行动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同时又严格制约着实战行动,必须以法律来规范实战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都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对抗拒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可见我国警察依法使用格斗、警械、武器等强制技术的逻辑起点是违法、犯罪分子的“抗拒”,而且掌握武力打击的尺度是“使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或犯罪分子失去继续犯罪能力”或“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在实战行动中应遵循最小动用武力、克减、比例等原则,能够用语言控制的,就不要使用对抗手段,能够徒手控制的,就不要使用警械,能够用警械控制的,就不要使用武器,只有在穷尽一切手段无效时,才能使用致命性武器。同时,使用武力还应依据现场实际状况适情、适时、适度,充分考虑当地的民情及风俗特点。 如果警察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则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警察实战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维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同时应高度重视警察自身的安全防护,公民、公私财产安全,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合法、恰当、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是为实现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措施。目的也是出发点,警察实战行动必须本着这一出发点,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为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合法、恰当、安全、有效、果断地使用武力,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完胜。


  2.3创造和利用优势


  《孙子兵法》指出:“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我专而敌分”。“先为不可胜而后胜”(即先让对方不能胜我,然后考虑我如何胜他)。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军事原则”时说:“每战集中绝对优势兵力,四面包围敌人,力求全歼不使漏网。”创造和利用优势,是指通过优化实战要素和方法,最大限度的造成与对方在力量、时空、态势上的的不对称条件,实施以有利对不利的不对等作战。故这一要素要求在警察实战中,包括在体能、智能、心理、人数、警械武器配备、技战术水平等方面都应创造强于对手的优势,以优胜劣或聚优散劣。只有将各种力量形成整体威力,并正确使用,使整体大于诸要素之和,才可夺取胜利。其根本是实战力量的强弱和指挥正确与否。通常情况下,警察处置武力冲突的规模较小尤其是实战的对象人数有限,而警察在后援力量与装备上容易形成绝对优势。例如,在实施缉捕行动时,不仅装备要比对手精良,在警力上除有攻击组、掩护组外,还应准备策应组和预备队,在执法战斗队形上由大而密向小而疏、由一次性大规模投入向梯次配置警力。在警察执法战斗中强调集中“六倍、五倍、四倍至少三倍于犯罪分子的警力”,目的在于强调以绝对优势的力量压倒犯罪分子,夺取警察执法战斗的胜利。在警察实战中,没有全局的优势要创造局部的优势,若连局部的优势都没有就要等待时机或拖延时间,等待后援,不到万不得以,不可贸然出击,以免造成付出不必要的代价。鼓励和宣传“以一胜众”、“以少胜多”或分散警力,以求各个击破的战法是不可取的。


  优势要素的道理虽简单,但确实是很重要的。在警察实战中,往往由于忽视这一要素而导致执法战斗失败或付出极大的代价。同时在运用这一要素时要注意灵活掌握,要正确理解什么是优势,不能只片面将优势理解为人多或武器及装备先进,争取时间、空间、信息、机动、戒备、沟通、掩护、保障、掌握主动、指挥控制、战略战术思想先进同样是优势,要善于创造优势和利用优势。另外,还应注意数量与质量有机统一,高技术条件下质量尤为重要。


  2.4视情用策,寻机制敌


  这一要素突出了技战术运用在警察实战处置过程中的重要性。视情用策,即根据不同的案情,制定相应的策略及技战术。策略与技战术是多种多样的,如策略包括进攻之策、防守之策、公开之策、秘密之策、快捷之策、缓冲之策、虚实之策、奇正之策、动静之策、刚柔之策、劳逸之策、主客之策、阴阳之策等。技战术形式也有攻心为上、攻其不备、出其不意、因敌示形、因势用兵、诱敌深入、暗渡陈仓、打草惊蛇、引蛇出洞、赶鸟出笼、张网以待、先发制人、后发先至、划整为零、各个击破、调虎离山、内紧外松、顺藤摸瓜、秘密偷袭、欲擒故纵、欲取先予、釜底抽薪、瞒天过海、反客为主、虚张声势、先声夺人、攻防结合、围魏救赵、守株待兔、浑水摸鱼、声东击西、避强击弱、围三缺一、虚留生路等,关键在于能否“对症下药”。如果不能视情用策,再好的技战术手段也解决不了问题。因此,视情用策首先要求参战人员,尤其是指挥人员要熟知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特别是对方的人数、个人素质、所处地理环境等都要了解清楚,以便制定有效的实战方案。


  寻机制敌,即根据战况的发展,灵活运用技战术达到制敌目的。它要求参战人员要有随机应变的反应能力。这里讲的“寻机”,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积极寻找和创造战机,善于把握时机。因而要重点研究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弱势,研究他们是否有备,备在何处,何处不备,怎样消除其戒备的问题。要努力寻找其心理上、行为上、防卫上的“弱、虚、松、疲、精、愚、逸、恋”之处,寻找其最大的需要,最强的动机,并在其意想不到的方向和时机给予突然而沉重的打击,使之防不胜防。对于防备比较充分,各方面弱点暴露不明显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各种主动措施,设法调动、麻痹、刺激他们,使其在活动中暴露弱点。通常可采用“逸而劳之,饱而饥之,安而动之,利而诱之,卑而骄之,怒而挠之,亲而离之,乱而取之”和“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远而示之近,近而示之远,虚而示之实,实而示之虚,取而示之不取,不取而示之取”等方法,使其心理失去平衡,促其行为异常,从而明显地暴露出弱点来,然后针对其弱点,尽可能做到“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无形,则深间不能窥,智者不能谋”,以达到“形人而我无形”、“致人而不致于人”和“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最佳效果。二是在不适宜出击的情况下,要缓兵待机,不可盲动。所谓“不适宜出击”,包括敌情不明、敌优我劣,以及出击可能使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受到威胁或造成警察不必要的伤亡等。临场的情况是千变万化,如果死守一种方案不变,一是容易失去战机,二是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寻机制敌对处置枪案尤为重要。


  2.5灵活多变,快速反应


  灵活多变,快速反应是指警察实战时的机动速度和执法战斗反应速度,要快捷、迅猛并善于灵活应变。其目的在于注入信息,抓住战机,增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其本质是战胜不复,即每次取胜都不重复同一战法,而是适应不同的情况,变化无穷。“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兵以诈立,多谋善变者胜”。“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警察实战有时是采取敌变我变或敌不变我变,有时则采取敌变我不变,即虚而虚之、虚而实之、虚虚实实,以假乱真,使敌虚实难测、真伪难辨,扰其视听,乱其阵脚,乘虚而入。这样的实战行动才有针对性、合理性、科学性,才能发挥实战技战术的作用和效果。“兵之情主速,其疾如风。”“兵贵神速,不尚巧迟。”大凡用兵作战,先发制人贵速;主动攻击贵速;捕捉战机贵速;灵活应变贵速;实施机动贵速。没有一定的速度就难以成功地运用技战术,警察实战行动的快速能造成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判断上的错误和准备上的不足,能减少其反抗机会和反抗能力,增强警察的打击犯罪的力度,提高警察实战行动的安全性,并且可弥补警力不足和装备上的缺陷,特别有利于迅速抓住战机。


  在警察实战中,灵活多变,快速反应是提高实战行动成功率,正确设计战术和实施技战术的重要保证。“用兵之害,犹豫最大,三军之灾,生于狐疑。”情况在随时变化,战机瞬显即逝,发现情况不知灵活变化,拘泥常规,行动迟缓,发现战机会犹豫不决,僵化保守,死搬教条,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就会先我而动,采取逃窜、隐蔽或拒捕行为。所以,有人概括为:“难得的是时间,易失的是机会,重要的是速度,果敢定下决心是关键。战机抓不住,技战术也必然落空。”有人将警察实战中的遭遇战取胜要素归纳为:“预见能力、反应能力、体力和技能。”正如美国火器专家佛兰西斯·丁·麦克吉所言:“能够对危险作出反应的速度比起携带弹药的数量更为关键。”


  2.6以捕为主,捕歼结合


  警察实战与军事实战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各有不同形式、特点和要求。一方面,警察实战是对抗双方所进行或有可能进行的武力冲突,具有军事战斗的属性,警察采取行动的原则与方法,必须合乎军事战斗的一般规律,以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趋胜避败,取得低耗高效的战果。另一方面,警察实战的方式、方法、后果都必须在特定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进行,不能全盘照搬军事战斗。警察实战的目的不在于大量杀伤敌人,消灭其有生力量,不能对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任意处置,而在于制止犯罪,发现和捕获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查清全部犯罪事实,获取罪证,交付法庭予以审判。因此,警察实战行动中的具体技战术,从设计到实施都应以生擒活捉,并获取罪证为主要目标。只有这样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才能产生良好的实战技战术和行动效果,这是警务工作的特殊性质和要求所决定的。


  虽然击伤、击毙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总会给理清全部案情造成一定的障碍,但是警察实战行动并不排除在必要情况下,击伤击毙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谓“必要”首先是指法律法规准许,其次是确有必要。我国法律法规中已详细规定了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许可范围和条件,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且确有必要,就可以果断击伤击毙。正确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使用警械、武器方面做到恰倒好处,该捕则捕,需歼则歼,因情因案,相机行事,果断处置。当然,能捕则尽量捕获,就击伤、击毙而言,击伤比击毙好,除了不击毙不足以防止事态恶化,直接击毙确有必要外,能不击毙以不击毙为好。如果警察的实战技战术真正符合实际,实施恰当,出其不意,行动迅猛,恰当的使用非杀伤性的武器,一般均能生擒活捉,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生擒活捉”对警察实战行动来讲,就意味着“近战”和“肉搏”。也意味着对指挥员、参战人员的技战术设计、指挥、实施和执法战斗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警察实战行动中,取赃留证是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保证定罪量刑正确的可靠依据。所以,采取所有实战行动时,均应注意获取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犯罪证据,不能只是简单地抓捕,而是人赃俱获。这一点,从警察实战开始到最后完成任务的整个行动过程都应彻底执行。总之,抓捕和歼灭要灵活掌握,合理运用,从总体上讲,以捕为主,捕歼结合是警察实战过程中应遵循的要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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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S] 1995年2月28日


  作者简介:


  陈博(1964.6~)男、江苏警官学院警体部教授、博士、从事警察实战技能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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