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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战术的公开性和讨论应注意的问题

2012-04-20 09:26:09  作者 : 刘开吉  来源 : CPS警装网


  警察战术是警察正确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对抗性执法活动的原则和方法。警察战术通常不涉及“国家秘密”,警察战术的公开透明,有利于警察权实施公信力的提高和警察战术自身的普及和发展。


  一、从“国家秘密”的内涵看,警察战术的教学训练内容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首先,警察战术不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警察战术具有“共同性”。警察战术本身就是古往今来统治阶级的专政机构在缉捕斗争实践中共同创造和运用的原则和方法,这就必然要在世界范围内广为传播,为各国警察所采用,为世人所知晓。这种共同性,无论是在各国执法部门打击犯罪的斗争实践中或有关警务活动专家的论着中,都可以得到证明。


  其次,警察战术具有透明性。警察战术对公众的公开透明性并不否定个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运用战术的诡诈性和隐蔽性。向公众讲明个案中战术运用具有诡诈性和隐蔽性,也是对公众的公开和透明。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警察权的实施程序和方法手段接受公众监督无可厚非。除了个案中的实施计划、抓捕方案在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保密以外,警察打击犯罪的程序和方法应当让世人知晓,这样一是可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二是警察在打击犯罪中一旦实施这些程序和方法,就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在西方,这正是警察发出命令后人们会自觉配合的重要原因之一。


  警察战术运用的法定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注意义务的违反,是以具有良知与理性而谨慎之人,在同一环境下,是否从事相同行为为判断标准)以法律规定为标准无可争议。但是,战术运用的注意义务的非法定渊源却规定不严格。警察执法活动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违反了操作规程的要求,造成危害后果,说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一种侵权行为。民警执法活动中的战术运用应有相关的操作规程,这种规程应由战术运用的规范训练教材来确定。我国当前的实战技能与战术教材五花八门,各行其是。对内缺少标准培训教材,对外这些内容也不公开。致使内部不统一,对外又没有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样的教材和培训,就毫无公信力可言。所以,对民警在执法实战中的战术运用过程和后果,社会公众就很难以 “合理人”标准来评判其合理性。今年4月,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委托有关单位聘请国内各方“专家”编写的城管内部培训教材----《城管执法操作实务》,被曝光引发全国公众愤怒就是明显例证。


  再次,至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战术纳入保密范畴的。在书店和网络上,竞技体育的战术教材琳琅满目,军事指挥和军事战术教材比比皆是,美国《SWAT(特殊武器与战术)基础》、《美国FBI战术手册》、《美国警察自卫术》等等都是公开的。在国内,军事技术和战术更是学生军训的必训内容;在大型庆典、安保活动、警察大比武等等活动中,警察技能与战术都是对民众开放的表演项目。


  既然是在世界范围内广为传播、具有透明度的东西,谈何涉密?


  二、从“国家秘密”的外延看,警察战术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保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 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警察战术侧重于案件侦破的后期阶段,即犯罪嫌疑人及其活动范围已经明朗化了的现场处置的原则和方法。而非案件侦破过程或案件侦破过程中采用的刑事侦查技术,故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保密范畴,不存在涉密问题。


  三、警察战术具有特殊性、动态性、灵活性和公开性


  警察战术教育训练的精神实质:是以规律为依据,告诫警察在对抗性执法实践中如何认识规律,并应用这些规律于自己的行动,旨在把对抗性执法活动的客观规律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辩证地统一起来,指导人们能动地去夺取对抗性执法活动的胜利。警察战术教育训练只是给人们思考和处理那些难以捉摸和估量的对抗性执法活动,指明行动的方向和线索,赋予人们在规律支配下的相对的自由裁量空间。


  警察对抗性执法活动的原则和方法具有特殊性。警察战术的特殊性并非是指与外界的隔离和保密性,而是指在个案中战术运用的差异性。在浩如烟海的执法论着中,我们无法找到两个完全相似的战例,尽管其中蕴含着许多共同的特征,但并不能排除所具有的个性特点。这是由于世界各国警察的执法理论、警种编成、武器装备、警员素质,民族特点、自然条件、查缉对象等方面的差别,必然会造成在各自特殊的环境中,实施不同于一般条件的缉捕行动。这就需要而且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行动原则与方法(即战术)。否则,将难以驾驭此类执法活动。属于这种特殊性的行动原则与方法,在各国警察中大都存在。即使一些共性的原则,也同样含有某种特殊性的内容。


  警察对抗性执法活动具有动态性。战术原则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条件变化不断发展的。任何原则,都不可能适用于一切条件下的一切行动,必将随着历史条件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执法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因此,战术具有灵活性,灵活机动是战术的灵魂。只有学懂弄通战术基本原则,掌握基本战术方法,全面地把握其精神实质,才能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战术,从而达到预定的处置目的。


  战术的灵活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了解或掌握警察战术也起不了什么作用。因为战术“运用之妙”,完全在于“存乎亦心”。个案的处置战术,是行动人员依据战术原则、案情、我情、社情、地形和天候条件,通过辩证思维、公理思维及经验思维即时制定的。尽管所有犯罪嫌疑人心里都明白,强大的公安机关的存在,只要其触犯相应的法律条文,就要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就要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和法律的惩罚(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方法手段通过“大案侦破录”等纪实公开报道,犯罪嫌疑人都了如指掌;尽管所有公安业务、实战技能战术训练研究成果在互联网上都可浏览下载;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动机和侥幸心理支配下,还是要铤而走险,犯罪案件还是要不断发生。同样,犯罪嫌疑人还是会被不断抓获。


  认为警察战术“保密”的人,其实是不了解警察战术。警察战术实际就是警察的警力运用之法,也就是“警察兵法”。按照警察战术“保密”的逻辑,《孙子兵法》也应该列入保密范畴,因为《孙子兵法》讲的都是国家和当兵打仗的战略战术问题,要是被敌国掌握如何了得?认为“警察战术”保密,就如同认为《孙子兵法》保密一样不可思议。


  如果战术保密,市面上和互联网就不会有竞技体育、军队、警察的战术论着交流和买售;如果战术保密,全国各公开期刊均不得刊登警察实战技能与战术研究成果的论文;如果战术保密,战术就不会向前发展。《孙子兵法》是两千多年前我国古代的军事家孙武的论着,但至今仍为各国军队、警察所遵循,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兵法的非保密性,在于人们继承了兵法原则共同性的精髓,使其在公开讨论研究中不断开拓和充实新的内容,赋予了《孙子兵法》的强大生命力。


  四、警察战术在公开讨论中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警察战术具有特殊性、动态性、灵活性和公开性,但是在公开讨论中,对战术背景设置、战例评析及具体处置探讨中,不得涉及下列内容: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及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八)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九)防范、制止、处置骚乱、暴乱、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预案,在处置骚乱、暴乱事件过程中不宜公开的有关情况;


  (十)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十一)重要情报的来源、获取手段和交换方法;


  (十二)重点警卫对象未公开的活动安排、住地、路线、现场警卫的警卫方案及其通信联络方法和安全设施;


  (十三)重点警卫目标的安全保卫计划和警卫、守卫执勤方案、力量部署、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十四)正在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案、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侦查及技术鉴定工作情况;


  (十五)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十六)对重要侦控对象的查控、堵载措施和有关材料,正在侦查的重要专案及敌情线索查证情况;


  (十七)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八)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十九)符合《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的所有事项;


  (二十)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综上所述,警察战术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强制方法和手段,而非“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我们只要严格遵守上述二十项注意内容,将警察战术公开化,让公众知晓和参与讨论,警察的实战技能与战术运用才可得到公众理解和支持;只有将警察战术融于公开研究讨论,才可博采众家之长,实现资源共享,推动警察战术向纵深发展。


  作者简介


  刘开吉(1950~) 男,重庆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战术系教授、二级警监、国家级精品课程《警察战术》课程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警察指挥与战术”团队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警察指挥与战术、警用装备、国家强制力使用;获省(部)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4项,国家级项目两项;主编、参编教材、书籍1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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