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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实语境下讯问僵局的成因

2012-11-14 10:13:12  作者 : 方伟  来源 : CPS警装网


  一、讯问僵局的概念


  关于讯问僵局,有学者这样定义:讯问僵局是指在讯问中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严重的对立局面。又如,讯问僵局是指讯问中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观念、立场、意志、情绪上一种严重的持续的对立局面。由此可见上述概念强调的是“讯问僵局是对立局面”,然而,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僵局不一定就是“对立”。僵,“事情无法转圜或难于处理”, 局,“形势”,所谓僵局,就是指“相持不下的局面”,是对事物状态的描述。“对立”只是产生“相持不下”的一种原因,是一种表象。据此,笔者认为,讯问僵局是指在讯问过程中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因利益冲突或其他相关因素而导致的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或不能如实供述进而双方之间相持不下的局面。


  二、现实语境下讯问僵局的成因


  (一)讯前工作不够细致是讯问僵局产生的导火索


  1.案件前期的侦查工作


  案件前期工作有很多,如受案、初查、立案及侦查行为的实施等,这其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做不好,都有可能导致后期讯问过程中僵局的产生,因为案件前期工作主要是在发现、寻找并收集证据进而抓获犯罪嫌疑人,以现场勘查为例,应当说,“现场勘查是认识案件的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是整个侦查活动的起点和基础,对是否能够顺利破获案件关系极大”,但是,从观念上来看人们并未深刻到现场的重要性,由此也导致了严峻的犯罪形势之下我们的现场勘查率依然不高的局面,据成都警方统计,2003年成都市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率仅为28%,而就全国范围来看,表面上来看真正进行现场勘查的刑事案件达不到30%,但实际上却不足16%。正是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近年来公安部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对各地进行大练兵考核,几年已经过去,我们承认各地现场勘查率提高了,现场勘查质量也上来了,但是,依然存在不足。正是在如此观念如此做法之下,当我们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那一刻手中的证据却很有可能不充分,甚至有可能不真实,由此产生的结局就是犯罪嫌疑人抓对了但证据不足,或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作案人,这必然会导致后期的讯问产生僵局。


  2.讯前准备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顺利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避免僵局的产生,讯问之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首先要合理组织讯问力量,其次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再次要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然后要精心选择讯问突破口,最后要在做好了如上几个方面工作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讯问计划。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如果做的不够好都有可能导致讯问过程中出现僵局。


  第一,讯问力量组织不恰当。法律规定讯问时侦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如果指挥员安排的这两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矛盾或其他因素,那么在讯问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互相之间不配合的情况,甚至有时候即使想配合但能力有限,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是我们公安机关内部存在的问题;此外,当犯罪嫌疑人面对我们的侦查员时有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心理--仇恨,这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对社会、对警察有一种仇视的心理,也有可能是我们侦查员在前期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过程中产生的,如参与讯问的侦查员以前曾经处理过该犯罪嫌疑人,又如在案件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在抓捕的过程中我们的侦查员在言语、行为上对犯罪嫌疑人有些过激,这样的情况下,讯问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导致僵局的产生。


  第二,案件情况了解不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时应当了解的方面有很多,主要有案件的基本构成、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据情况。这其中的任何一项了解的不够全面细致都有导致讯问过程中出现僵局的可能,如某地一侦查员在讯问的过程中因对于发案时间的了解不够细致就导致讯问出现了僵局,究其原因是这个发案时间是根据法医给出的死亡时间而推断出来的,但破案后证实,法医给出的时间却是错误的,案件实际发生的时间比法医给出的时间要提前十个小时,仅此一例便窥视案件情况如若任何一点了解的不全面均有可能导致讯问僵局的产生。


  第三,犯罪嫌疑人实际心理与我们分析相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是我们制定讯问策略方法的依据之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的正确,讯问就会取得事半而功倍的效果,相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的错误,其结果是事倍而功半,甚至有可能导致讯问僵局的产生。


  第四,突破口选择不恰当。“任何一个审讯高手都绝对不会有固定的程式,但使用的每招每式又绝对不会脱离程式的精髓。”讯问突破口的选择并不是随意所想,而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犯罪嫌疑人来通盘考虑,而且突破口的选择不能只有一个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讯问突破口选择的不恰当,没能够通盘考虑适用性不强,讯问的过程中其应发挥的效能就不会很明显,依然存在导致讯问僵局的可能。


  第五,讯问计划制定不可行。计划一定要在通盘考虑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如有一项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就有导致僵局产生的可能。


  (二)讯问过程是讯问僵局形成的核心要素


  讯问过程,在这个特定的时间段特定的空间范围内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有导致讯问僵局形成的可能,只是,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


  1.侦查员对讯问僵局形成的影响


  关于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仇恨”关系前文已有论述,这里不再重复,除此之外,侦查员自身尚有诸多引发僵局形成的因素,具体如下:


  第一,侦查员的自身素质能力。讯问的过程中想让犯罪嫌疑人愿意如实供述,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其关键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在内心里能够确认你的存在,愿意对你说实话。但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说出来就有掉脑袋的可能,这就要求我们的侦查员用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去征服犯罪嫌疑人。有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曾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两度考入大学主修法律,对于法律十分精通。讯问伊始,犯罪嫌疑人反问我们的侦查员诸多法律问题,气焰嚣张,讯问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究其原因是侦查员无法回答犯罪嫌疑人的发难。后来还是有着“龙江预审第一人”之美誉的黑龙江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刘忠义副总队长亲自上阵,刘总是黑龙江大学的法学硕士,与犯罪嫌疑人相比刘总对于法律的精通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几番较量过后,僵局被打破,讯问工作又回到了正轨之上。通过这个案例不难看出侦查主体的自身素质能力对讯问僵局形成的影响。


  第二,侦查员留给犯罪嫌疑人的第一印象。社会心理学普遍认为,个体对他人的一般印象是在很有限的信息资料基础上形成的,个体都愿意估量他人的智力年龄、经历背景、种族、宗教、文化水平、诚实、热情等,并进一步表示自己对他的态度--喜欢或厌恶。而这个喜欢或厌恶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也叫做首因效应,是指一个人同他人初次接触时所形成的最初印象。它是一个人通过对他人外部特征的感知,进而取得对他的动机、情感、意图等方而的认识,最终形成关于这个人的印象。对某人的第一印象一旦形成,就会影响到人们对他以后一系列行为的解释。同理,侦查员留给犯罪嫌疑人的第一印象依然会影响到后续的讯问进程,一般而言,第一印象的形成时间很短暂,几分钟、几秒种皆有可能,如果我们的侦查员言谈举止不得体,相反,犯罪嫌疑人却是一个有档次、有品味的人,毫无疑问,侦查员留给犯罪嫌疑人的第一印象将是厌恶,结果就有可能是事实上其心里想说但因为厌恶就什么都不会说,讯问僵局由此而产生。


  第三,侦查员轻视犯罪嫌疑人。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季中棠老师在他的专着《我所经历的形形色色的案件--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季中棠办案手记》写过这样一段话:


  “凭什么战胜对手?是因为自己会讲,是因为自己的智商比对方高?


  如果一个审讯员抱着这样的想法上审讯台,他肯定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审讯员。


  优秀的审讯员必须高度重视对手,必须充分利用一切优势条件,才有可能战胜对手。


  审讯员并非一定比对手会讲。我们的对手中有一些人的智商相当高。在平等条件下较量,我们甚至可能不如对手。”


  的确,我们一定比犯罪嫌疑人强吗?未必!前述发生在黑龙江的案件中初审过程中我们的侦查员就不比犯罪嫌疑人强。震惊全国的“渝湘鄂系列案件”主犯张君、江苏盐城信用社案件的始作俑者雷国民简单吗?不简单,我们的警察一定比他们强吗?未必!如今的社会是个信息时代,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在大肆宣扬着各种反侦查手段,人们有意无意的都在了解侦查与反侦查,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犯罪嫌疑人我们不能有一丝的轻视,尤其是那些青少年或者没有什么学历的犯罪嫌疑人,年龄小并不表示他什么都不知道,没有学历并不表示他没有知识。正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的轻视,讯问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导致讯问僵局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来说,对犯罪嫌疑人的轻视就等于在放纵犯罪嫌疑人。


  第四,侦查员讯问策略方法运用不当。策略方法运用得当,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进行的攻击将势如破竹;相反,策略方法运用不当,很有可能强化犯罪嫌疑人抗审拒供的心理,进而导致僵局的出现。例如证据使用不当,出示的方法不对,该出示的时候不出示,不该出示的时候却出示,或者出示的证据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切的证据等,这些,一旦被犯罪嫌疑人发现都会强化其抗审拒供心理,由此导致僵局出现。


  第五,侦查员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古人云:“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伟大领袖毛主席也曾说“要人家服,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压服的结果总是压而不服。以力服人是不行的。对付敌人可以这样,对付同志,对付朋友,绝不能用这个方法。”笔者认为,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征服靠的不是金钱,不是暴力,靠的是被征服方内心能够确认你的存在。曾几何时,刑讯逼供在侦查讯问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刑讯逼供已为法律明确禁止,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一旦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讯逼供极大可能导致被讯问人对讯问人员的仇视、藐视,或积极拒供或沉默不语,进而形成讯问僵局。


  2.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僵局形成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言外之意,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还是一个无罪的人。更何况,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世界是可知的,但这个可知的时间期限确实未知的,可以是现在,也许是未来的某个时刻。时间是一维的、不可逆的,已经发生的,我们只有用思维去推理判断,尚未发生的,只有用实践去检验,因此从侦查的角度来看,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有两种可能:或事实上有罪,是真正的作案人,或事实上无罪,并非本案的作案人。真正有罪和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过程中其心理是不一样的,正确分析其心理对研究讯问僵局的成因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社会刻板印象对讯问僵局产生的具有着一定的影响。这是犯罪嫌疑人潜意识的产物。所谓的刻板印象(sterotype,也有人译成定见)就是人们对一个社会群体所形成的印象。人们对一个群体所形成的刻板印象是由正、负性特征构成的,人们对于警察这一群体所形成的刻板印象依然有由正、负性之分。以本是中立、公正的司法者的法院为例,有学者曾这样形象的描述人们对于法院所形成的负性的刻板印象:法院执行死刑,容易导致罪犯亲属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心理对抗和冲突,客观上也容易在社会大众的心理层面上造成法院“血腥”、“暴力”的“刀把子”形象。笔者认为,人们对于法院有如此“深刻”的印象,公安机关在部分人心中的印象也不会太好,毕竟,没有公安机关的前期侦查何谈后期法院的审判?与法院相比,公安机关的“刀把子”色彩更浓。正是这种业已形成的社会刻板印象,无论是有罪亦或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其内心都有可能存在这种潜意识,讯问的过程中或积极对抗或消极沉默,进而导致僵局的形成。


  第一,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对僵局形成的影响。一个真正有罪的人,因为害怕罪行后承担刑事责任,其内心是十分复杂的,或畏罪,或悲观绝望,或心存侥幸…正是这些倍感交集的内心世界驱使其在讯问的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责任的承担,这是讯问僵局形成的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直接动因。


  第二,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对僵局形成的影响。每一社会均有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的义务,一旦一个无罪的人受到国家权力的强制,不仅会激发这个无罪的人对国家权力的愤怒,更会使威严的法律失去其尊严。在公安实际工作中,如果我们的讯问对象正是一个事实上无罪的人,他在讯问的过程中其心理状态主要是“对立或冷漠”,更何况我们的讯问人员极有可能抱着有罪推定思想对其进行讯问,这样的情况之下极有可能导致讯问僵局的出现。


  (三)讯问的环境、情境因素依然是讯问僵局的产生诱因


  讯问的环境、情境有可能或直接的或间接的对侦查员或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心理上的影响最终将外化为外在的过激行为或抵触行为,并最终导致僵局的产生。


  三、结语


  正如有学者言:翻供不应该被视为洪水猛兽,尽管它经常导致办案人员辛辛苦苦“建造“的证据大厦毁于一旦;翻供者不应该被视为百般抵赖、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他们的正当权利在诉讼中同样应当得到保障。同理,讯问僵局并非想象中那么可怕,只要我们能够找到促使僵局形成的诱因,采取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僵局的突破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徐加庆:《讯问僵局的成因及化解》,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51页


  李金秀、徐加庆:《讯问僵局的成因及化解》,中国刑事警察2004年第2期,第35页


  《辞海(缩印本)99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版,第746页


  《辞海(缩印本)99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版,第3042页


  从事件发生的逻辑顺序上来看,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要经法律规定的受案、立案、侦查,经过侦查方能发现犯罪嫌疑人进而对其进行讯问,而讯问之前,也必然要进行精心准备合理布局。因此这里笔者所指的讯前工作是指讯问行为发生前的一切工作,包括案件前期的侦查工作,即自受案开始直至犯罪嫌疑人到位这期间;也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讯前准备工作,即对犯罪嫌疑人正式实施讯问工作的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如了解案件情况、熟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等工作。


  公安部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刑事侦查学》,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管光承:《刑侦部门现场勘查率低的原因与对策》,《犯罪研究》2005年第1期,第61页


  季中棠着:《世纪特大黄金走私案侦审始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页


  师曙光:《“第一印象效应”浅析》,《太原大学学报》2005年9月第6卷第3期总第23期,第31页


  季中棠着:《我所经历的形形色色的案件--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季中棠办案手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孟子·公孙丑章句上》


  《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人民出版社版,第17页


  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万毅着:《底限正义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许昆主编:《预审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116页


  周国君、史立梅《翻供之辨析与翻供者人权之保障》,孙长永主编《现代侦查取证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作者简介】


  方  伟,男,1981年出生,辽宁沈阳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助教,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诉讼法学侦查学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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