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规避执行的对策建议
2012-05-18 09:05:27 来源 : 江苏法制报
□刘光亮 黄 伟
近年来规避执行产生的原因分析
当事人诚信意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一些被执行人对欠债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执行中不是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采取假离婚、假合同等多种方式故意赖账、躲债、逃债。
执行力量薄弱,执行艺术欠缺。执行人员相对较少,交通工具、设备等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难以保证办案的效率和效果。个别执行员机械办案,缺乏对执行工作规律及艺术的研究和把握,给了部分当事人可乘之机。
地方和部门保护严重,“执行联动机制”作用未充分发挥。一些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愿配合,有的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煽动当事人公开阻挠法院执行,执行联动机制有待创新深化。
现行立法存在缺陷,执行力度受限。现行法律对强制执行的规定较为笼统,对执行措施的规定不能与时俱进,制裁处罚力度较小,当事人因规避执行付出的成本太低,难以形成高压态势,从而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促进反规避执行工作的对策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当事人的诚信守法意识。通过法律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裁判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消除当事人侥幸心理,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积极探索执行新方法,不断提高执行艺术和执行水平。在现有人员、装备条件难以改善的情况下,针对不同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既要体现强制性,又要采取灵活性,避免简单粗暴执行。通过悬赏执行、协调执行、执行和解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加大执行力度,树立法律和执行权威。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强化执行工作措施,增强执行威慑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
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增强执行反规避措施的可操作性。从长效机制建设入手,不断细化反规避执行方面的措施,从源头上有效破解执行难。以“联动”机制建设为突破口,建立起与银行、工商、税务、房产、土管、建设规划、公安车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新机制。适时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以期达到当事人不想规避、不敢规避、不能规避执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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