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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毒驾”给公安交警执法带来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2-08-09 09:23:14  来源 : 新浪滨州


  2012年8月2日晚,东城区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在黄三渤八路口执勤,重点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一辆车牌号为“冀RTH920”的出租车在渤海七路自南向北驶来,驾驶员见到执勤民警后欲调头驶离,行迹十分可疑。民警立即快速上前制止,要求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经检测,驾驶员高XX(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经上网进一步查证,高XX所持“E证”已经注销,属于无证驾驶营运车。尽管驾驶员配合的接受了检查,承认了“酒驾”和“无证驾驶”,但细心的民警还是发现了问题:驾驶员神情恍惚,不只是“酒驾”,有“毒驾”的嫌疑,随进一步对该车进行检查。果然,民警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了吸食毒品的工具。执勤民警立即联系辖区派出所对该驾驶员作进一步检查,经派出所民警检查,确定驾驶员高XX为吸食毒品后驾车。高XX是我市被查处的“毒驾”第一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毒驾”的概念


  “毒驾”就是吸食毒品或未戒断毒瘾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基本等同于吸毒。


  二、“毒驾”的危害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目前常见的合成毒品有冰毒、“K”粉、“摇头丸”等。吸食后,在吸食完毒品之后,会产生精神极端亢奋,甚至会产生妄想、幻觉等症状,一旦驾车的话,很有可能使得驾驶人脱离现实中的真实场景,轻则判断力低下,重则完全丧失判断力,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这就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也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患。江苏“4.22”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给多个家庭带来了无法磨灭的创伤,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毒驾”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甚至超过了“酒驾”。


  三、“毒驾”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对“毒驾”危害的认识普遍不足。对于“酒驾”的治理,我国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从检验到查处各项工作机制已经相对成熟。然而,长期以来国家对“毒驾”的宣传力度不够,“毒驾”的危害性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公众对“毒驾”危害的认识普遍不足。即使“毒驾”者因交通违法被查获后,除非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否则民警一般不会对其进行血液和尿样检测,不会对其指出是“毒驾”行为,而且我国法律已将酒驾入刑,但却没有对“酒驾”者作出明确的处罚,致使整个社会从民警到群众都对“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更不会像预防治理“酒驾”那样去避免和防范“毒驾”。


  (二)交警对“毒驾”的发现、鉴别有难度。在整治酒驾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观地视觉和嗅觉判定驾驶员有无酒驾嫌疑,再通过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等方法进行鉴别。但是判定驾驶人是否酒驾却相对困难,驾驶人在吸毒后对外也不会表现出明显的异常,就算出现嗜睡、亢奋等状态,民警一般不会与“毒驾”联系起来。而确定是否吸毒只能通过尿检才能检测出来,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目前交警的单警装备也没有配备类似的检测工具,路边也不适合进行尿检筛查,这就使得“酒驾”很难被发现、被鉴别。


  (三)法律对“毒驾”的处罚不明确。与酒驾的查处相比较,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理上显得准备不足,缺乏相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只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而对其吸毒后的驾驶行为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很难对“毒驾”起到震慑作用。


  (四)源头监管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但是,目前申领驾驶证程序比较简单,只需通过考试,符合条件便可申领,交管部门对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人一般不会对其是否有吸毒史进行调查,医院的体检也是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毒检测,致使越来越多的吸毒者持有驾驶证。


  四、对加强“毒驾”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毒驾”问题的日益突出,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法国等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加强“毒驾”的治理,对“毒驾”采取扣分、高额罚款、监禁等处罚措施。2011年,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新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其中增订毒驾“零容忍罪行”,禁止吸食6种指明毒品后驾驶的行为,否则驾驶者将面临最高入狱3年、罚款2.5万港元的处罚;我国内地部分省市也开始通过立法手段,来加强对“毒驾”的治理。2011年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而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等等。


  (二)建议毒驾入刑。有数据表明,“醉驾入刑”一年来,其法律的震慑和教育效果非常明显。从去年5月1日至今,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交通事故同比下降43%。因此,加强“毒驾”的治理,也需要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令人欣喜的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议“毒驾”入刑,引起了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热议和赞成;今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期间,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也建议刑法增设“毒驾罪”。因此,国家要尽快把“毒驾”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明确“毒驾”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公安交警部门治理“毒驾”,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和依据;同时,通过“毒驾”入刑,给铤而走险的“毒驾”人员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


  (三)健全检测机制。目前,在我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并不检查申领者有无吸毒史。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与日俱增,“毒驾”现象将会日趋普遍,因此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毒驾”检测机制,强化吸毒检测及处置的职能权限与使用程序。要把吸毒检测作为交通治安管理常规检查工作,在查处重点违法、处理交通肇事、驾驶人审验等工作中加入吸毒检测要求;要开发操作便利性与检测可靠性兼备的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方法,将类似唾液检测工具的快速现场吸毒检测装置,装备到基层交警部门,加强学习培训,方便民警路面执法检查;要对执法人员开展吸毒检测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提高发现与识别吸毒驾驶人员的能力;要明确专门的检测机构,加强与公安交警执法机关的对接,提高检测的效率;要加强对“毒驾”相关数据的统计研究,分析“毒驾”形势,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四)加强源头管控。作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主动会同禁毒、治安等相关警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吸毒驾驶人数据库,并完善动态管控机制,对吸毒驾驶人的活动轨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严密监测、主动干预;对有吸毒史的,责成客货运企业停止该驾驶人的运营资质;对正在吸毒的,交予禁毒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对毒瘾未戒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注销其驾驶证。同时,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还要把住驾驶证审验、补证、换证等环节,加强对驾驶人的源头把关。禁毒部门要加强对吸毒驾驶人的毒品来源追查,摸清其获得毒品的渠道,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堵源截流,形成打击“毒驾”的良性互动。治安部门应加强对“毒驾”人较易获取毒品的场所(如娱乐场所等)的管控工作。医药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相关复方制剂的管理力度,防止发生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化工企业的监管,要加强对邮政、物流、快递企业等运输环节、交易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堵截毒品。总之,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共同打击“毒驾”违法行为。


  (五)加强宣传教育。遏制“毒驾”同治理“酒驾”一样,既需要加强道路管控力度,也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这样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提高自觉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交警部门应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国民教育和普法教育等内容,要通过建设禁毒教育场馆,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公益宣传,广泛宣传“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对“毒驾”采取“零容忍”态度的必要性,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打击“毒驾”,形成打击“毒驾”的共识;要强化对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对在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加强宣传教育,针对娱乐、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常发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确保宣传工作“全覆盖”、“无缝隙”,从而为治理“毒驾”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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