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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武器使用规范探讨

2015-01-12 10:13:12  作者 : 刘开吉  来源 : CPS警装网


  本文内容适用于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依法领取、交还、佩带枪支和验枪、出枪、警告、开枪射击等行为;所称使用武器行为专指开枪射击的行为。


  一、领取与交还


  民警执行任务时领取枪支,执行任务结束后交还枪支。经批准由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必须每月向本单位报告枪支使用情况。


  民警领取枪支时,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领取登记手续。跨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的,应经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值班、勤务用枪必须履行枪支交接登记手续,并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交接。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指令先领取枪支,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民警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按时交还枪支,履行枪支交还登记手续,记录枪支使用情况。不能及时交还的,必须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枪支保管人员备案。


  二、验  枪


  民警领取、交还或者执行勤务交接枪支时,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动作进行验枪,确保枪支性能优良、无安全隐患。


  自动手枪队列作业验枪时:听到“验枪”的口令,右手取出手枪置于右腹前,大臂贴于右胁,小臂保持水平,枪口指向正前方(或将枪口指向指挥员规定的安全方向),食指位于扳机护圈外侧。左手拇指按压弹匣卡榫,卸下弹匣,弹匣口向上交与右手;左手打开保险(64式、92式手枪同时压击锤向后),右手将枪面稍向左下转,左手拇指和食指握套筒后端,指挥员检查时拉套筒向后到定位(1964年式7.62毫米手枪需用左手食指按压击针前端,检查击针是否回缩自如),确认开锁正常、枪膛和弹匣内无实弹;送回套筒、击发,检查枪机闭锁是否到位、击发是否正常;装上弹匣,关闭保险,左手放下,右手恢复腹前据枪,两眼目视前方;听到“验枪完毕”的口令,右手将枪入套并扣好枪套扣。


  个人验枪时,将枪口指向安全方向,向后拉套筒(或枪机)到定位2至3次。


  06式警用转轮手枪验枪时,转出转轮呈开膛状态,确认转轮内无子弹后,转回转轮并击发。转轮手枪关闭保险后弊大于利,故验枪后无需关保险。


  配枪单位应在经常交、接枪支的地方划定验枪区域,设置专用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验枪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严格执行验枪制度。


  三、佩  带


  民警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派出所、看守所、刑警队、缉毒队、特警队、巡警队、检查站等一线实战单位的民警在值班、执勤、出警、处警时;


  (二)执行治安巡逻、盘查、搜查、设卡堵截、抓捕任务时;


  (三)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任务时;


  (四)查办重大案件或者执行侦查任务时;


  (五)执行反恐防暴任务时;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佩带枪支的情形。


  民警应当按照安全、快捷、方便的原则,选用制式枪套、枪纲、背带、子弹袋等装具佩带枪支。


  着警服佩带手枪时,应当将枪支装入枪套,佩带在身体右侧腰带上;佩带长枪时,应当采用肩枪、挂枪、背枪等方式佩带。


  着便服佩带手枪时,应当根据任务、时令、衣着、身体条件和个人习惯,选用适宜的枪套隐蔽佩带在方便使用的位置,严禁人枪分离。


  民警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民警证、公务用枪持枪证;


  (二)枪内装实弹匣,子弹不上膛、不关保险。


  (三)上膛枪支必须关闭保险;


  (四)非任务需要不得出枪或者将枪口指向他人;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枪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不得将枪支交与非民警携带、保管;


  (七)严禁携枪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


  (八)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九)其他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民警不得佩带、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从外地进入北京市区执行任务;


  (三)执行警卫任务和大型活动、集会保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或者暂时停止其佩带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公务用枪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案件被调查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关禁闭的;


  (三)患有精神抑郁、分裂等精神疾病的;


  (四)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缠身或者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的(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或者造成枪支丢失、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宜佩带枪支的情形。


  四、出枪与开枪


  枪械安全技术守则:


  (一)将所有枪械视作子弹已经上膛;


  (二)不准备向目标射击,扣动扳机的手指必须置于扳机护圈之外;


  (三) 退弹后及交还枪械时,务必检查枪械内确实已经退出子弹;


  (四)切勿将枪械指向任何不准备射击的人或物体;


  (六)除非任务或命令需要,否则不可随意取枪、据枪或将枪呈待发状态;


  (七)如果未能确定目标,切勿开枪。


  民警使用枪支制止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处置:


  (一)判明现场情况;


  (二)表明民警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在出枪同时表明身份;


  (三)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四)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口头警告;


  (五)对符合开枪射击条件、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向犯罪行为人开枪射击;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犯罪行为人杀害人质、开枪射击、引爆炸药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向犯罪行为人直接开枪射击;


  (六)当犯罪行为人服从命令、停止实施犯罪,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射击;


  (七)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状态;


  (八)在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民警在执勤执法时认为可能存在危及公民及自身人身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等暴力犯罪嫌疑情况时,应当及时出枪,打开保险,子弹上膛,进行持枪戒备。


  持枪戒备时,应当保持高度警觉,枪口指向安全方向,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持枪戒备姿势:


  (一)平肩戒备适用于异常危险状态;


  (二)高姿戒备适用于室内或狭小空间;


  (三)低姿戒备适用室外等开阔区域;


  (四)腰侧贴身戒备适用于重罪盘查搜身。


  民警向犯罪行为人开枪射击前,应当使用直接、明了的语言进行口头警告,表明用枪意图,告知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命令的后果(如“警察,别动,否则开枪”),尽量让犯罪行为人有机会服从命令。


  民警在决定开枪射击前,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锁定犯罪行为人,选择好站位、射击角度和射击方向,据枪瞄准目标,确保有效命中犯罪行为人。


  本文所称使用武器专指开枪射击的行为。民警判明下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受篇幅所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  略--笔者注)


  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枪射击: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密集区域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开枪射击予以制止将会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犯罪行为人正在实施盗窃、诈骗或者聚众赌博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逃跑的,但是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除外;


  (四)查办案件、调解纠纷、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执行盘查、堵截、拘传、抓捕任务等依法履行职责时未遇暴力抗拒、阻碍或者暴力袭击的;


  (五)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六)其他不宜使用枪支的情形。


  五、使用禁止:


  (一)禁止进行警告射击:由于鸣枪表意含糊、鸣枪警告浪费弹药、鸣枪警告贻误战机、鸣枪警告效果往往适得其反、鸣枪警告容易造成人员误中伤亡、鸣枪警告容易给违法使用枪支人员制造借口,为了与国际警察对警告射击要求接轨,禁止民警进行警告性射击。


  (二)禁止从运动中的车辆上或对运动中的车辆射击,除非该情形下允许使用致命强制力且完全可以避免误中误伤。当遇到迎面而来的车辆时,民警应移动出车辆行驶道路,而不是对该车辆开火。


  (一)禁止在人群聚集场所使用自动武器实施连发射击。


  (二)禁止在人群聚集场所使用防暴枪发射杀伤散弹。


  六、枪支在各种场合的使用


  在近距离搜索目标时,子弹上膛,打开保险,使武器进入待发状态,依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戒备姿势,以备应急时迅速出枪。


  (一)逮捕疑犯搜身时武器的使用:


  1.逮捕疑犯时搜身,警察至少以二对一的方式进行;一人警戒,一人上前搜身;搜身警察上前搜身时,应将佩枪交与担任警戒的警察,以防止佩枪被抢。


  2.必须一对一搜身时,首先令疑犯做出便于被搜身的姿势,搜身警察侧身站立,成单手腰际贴身戒备持枪(枪支必须离疑犯一手臂以远的距离),以另一只手搜身或上铐。


  (二)执行追捕任务时武器的使用:


  1.追捕时用枪,首先要占领有利位置,稳固地据枪瞄准击发,不要在跑动中射击。


  2.抓住时机果断击发,特别注意抓住其逃跑速度放慢,例如:翻栏、爬墙、站下钻进汽车等有利时机射击。


  3.应由两人以上实行追捕,注意保持弹药实力,尤其是在追捕持枪歹徒时,要充分考虑弹药的及时补充。


  (三)押解人犯或看管犯人从事外役劳动时武器的使用:


  要从犯人一定会逃跑、一定会抢夺枪支的情况设想和做好准备,根据可能会发生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1.凡是直接与犯人直接接触的人员,不得携带枪支。例如:与犯人乘坐在同一车厢内的押解人员,犯人外役劳动的看管人员等。


  2.警察对自己枪支弹药的数量,子弹是否上膛等等,都要严格保密。


  3.携带枪支的警察应与疑犯或犯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警告其不准以任何借口靠近持枪人员。


  4.在复杂地形,携枪警察一定要做好应变准备,在拐弯处要能彼此照应。


  5.如发生疑犯或犯人逃跑、暴动、行凶抢枪的时候,必须开枪射击,不可犹豫。


  6.为便于使用枪支,事先要告诉犯人,如发生异常情况.凡不参与暴乱者,应迅速趴在地上,防止误伤。


  7.持枪者因工作需要进入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或劳教场所时,必须将携带的枪支交警卫室代管。


  (四)公共场所与危险场所武器的使用:


  在疑犯处于群众聚集场所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如果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会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还必须得使用武器,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要寻找和选择最佳角度,抓住时机,尽可能避开人群和被保护目标。


  2.孤立犯罪分子,要尽快疏散人群和围观者,将疑犯或犯人孤立起来,以免误伤群众。    ’


  3.如果无法将疑犯调离危险地带.应使用狙击手参加围捕工作。


  4.当警察与犯罪分子之间只有3米左右距离,又非开枪不可时,应突然蹲下,向上举枪,以仰角向犯罪分子腰部以上部位射击。


  5.双方处于同一水平面上射击时,警察应有意识顺着枪身与目标连线的延长线快速观察,看有没有不能被误中的人或物,以免伤及无辜。


  (五)押运弹药和贵重物资时武器的使用:


  长、短枪支相结合,单发与连发枪支配合,枪支总数不能少于两支,携带子弹的数量不能少于一个基数。


  1.途中不应停或少停车.必须停车时,应选择开阔的环境,以利于射击。应实行秘密押运,保护好枪支弹药,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能暴露。


  2.押运途中没有遇到特殊情况时,子弹不要上膛,但是要打开保险,以利于有情况迅速推弹上膛。在整个押运途中,枪上切不可装空弹匣。


  (六)使用警犬时武器的使用:


  1.采用区域性搜索战术时,参战人员与警犬,训导员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成一字队形或扇形队形,不能排列成纵队,要尽量保持队形不发生大的变化;当疑犯被发现时,应由距离疑犯最近的战斗小组首先处置,避免参战人员同时射击。


  2.在采用前堵后追战术的时候,守候一方各小组要互相了解隐蔽位置;追捕一方应了解守候一方的隐蔽位置,尽量做到驱敌落网。当疑犯进到守候一方射击范围以后,追捕一方可适当放慢接近速度,并选择射击地形阻击,不一定纵犬攻击,以使罪犯不能逃脱为原则。


  3.采用穿梭式分组搜索战术时,由于训导员和警犬的位置变化较快,地理环境多变,各战斗小组之间要始终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方位,及时增援,防止误伤。


  4.指挥员命令警犬攻击的时候,应停止射击;如果需要以射击的声震效果来威慑疑犯或引诱疑犯注意力时,应向安全方向开枪,防止误伤警犬。


  5.无论采用何种战术,只要警犬参加战斗,就应以警犬所在的战斗小组为重点来部署警力和组织火力。


  6.在执行围捕任务的时候,警犬和训导员往往处在敌我双方火力射程之内,所以训导员必须配发防弹衣。在参战现场,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参战纪律,听从指挥,必须看清目标后再射击,严禁盲目开枪射击。


  7.为防止误伤,所有参战人员应该统一着装,如果参战人员由多方组成.则要佩带统一的醒目标志。


  (七)夜间武器的使用:


  夜间集中行动、容易造成误伤,不能只听见声响或看见枪口火光,人影晃动便开枪射击,必须看清规定标志,用规定的联络和识别信(记)号及口令核对清楚.确认目标后才开枪射击。


  为防止疑犯突然从暗处或高处窜出袭击警察,夜间使用武器时,一般不得单独行动。


  七、事故的预防与紧急情况的处置


  控制自伤和误伤的基本措施


  (一)凡使用武器,必须验枪;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枪械安全技术守则;严禁枪口对人开玩笑;当发现有人将枪口对向自己时,应立即避开。


  (二)不是执行任务或实弹射击,枪内不得装实弹匣;不准将枪支借与他人。


  (三)熟悉手中武器的结构性能,掌握武器的基本使用方法;装、退子弹严格按动作程序操作;克服摆弄扳机、拉动枪机玩耍的不良习惯;根除爱炫耀武器的虚荣心,禁止将枪交给亲朋好友和家人玩弄。


  (四)抓捕、押解罪犯时,严禁用枪口抵其头部和身体;禁止倒置使用手枪、用握把打砸疑犯。


  (五)不准随便改变武器的结构性能;不准随意改变枪支的扳机簧和击发阻铁簧的强度;不准修锉击发阻铁。


  (六)要尽量避免在群众聚集场所开枪射击;在向疑犯开枪时,应沿射击方向进行观察,看有无不能误中的人或物体;不要在跑动中向疑犯开枪,跑动中射击最容易出现误伤。


  (七)鸣枪警告最易造成人员误伤,只要击伤或击毙疑犯是合法的,应直接对准罪犯开枪。需要警告时,用口头或信(记)号警告。


  (八)任何时候都要清楚目标后再开枪,只要没有认清目标或看清目标的确切位置时,严禁开枪。


  八、报告与处置


  民警开枪射击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口头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异地开枪射击的,应当在相同时限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二)具体使用枪支情况及原因、理由;


  (三)弹药消耗情况;


  (四)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


  民警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护措施;


  (二)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灭失;


  (三)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口头报告,异地使用枪支的应当同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民警身份、所处位置、简要案情、开枪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等。


  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民警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立即报告值班领导,指派督察、治安、刑侦等相关部门和辖区派出所迅速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


  (二)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根据需要立即通知医疗单位进行抢救;


  (三)迅速开展现场勘验、调查工作,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到场;


  (四)迅速查明伤亡人员的身份情况,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及时将事实情况向社会发布,做好舆论宣传。


  异地使用枪支的,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应当迅速配合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好处置、调查工作。


  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民警报告的情况;


  (二)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采取的紧急处置工作情况;


  (四)舆论反映及处置措施;


  (五)调查工作情况及结论。


  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民警依法正确使用枪支的,应当向其本人及所属单位告知调查结果;认为民警使用枪支不当或者违法使用枪支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九、检查与保养


  配枪单位应当由专人负责枪支保管、领退和验证、登记、保养、维护工作,每日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交还和弹药消耗情况。


  配枪单位应当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随时检查枪支佩带、使用情况。对个人保管的枪支,要每月进行审验检查。


  (一)临战前的武器弹药检查:


  1.武器检查


  (1)枪膛和枪身:察看枪膛是否有污垢、锈痕和其它填充物;枪管和其它金属部件是否有碰伤,裂缝、变形折断和碎落。各部件号码是否与基准号码一致。


  (2)瞄准具:检查准星、表尺各件是否完好,有无变形或碰伤。准星和准星座上的刻线(手枪缺口刻线)是否与矫正结果一致,准星、表尺(手枪缺口)是否松劲。狙击步枪瞄准镜在枪上应顺利地装卸、固定后不应松动。瞄准镜松紧适度的标准是:瞄准镜进入枪支燕尾结合座应顺畅地到达前方位置,当转动旋形柄45○到位时,用手向后拉动瞄准镜后不松动。眼罩、护罩不应破损、遮光罩不应变形}物镜上不应有油污和擦伤,镜片是否有生霉生雾及密封脱胶等现象;照明装置的电路应完好。


  (3)弹匣:弹匣是否有压坑、变形、托弹簧是否装反或装倒,往弹匣内装填教练弹是否顺利。


  (4)机能:检查送弹→闭锁→击发→开锁→退壳,看发射一次的循环过程是否正常,保险时各部机件是否正常。


  (5)装弹:把装有教练弹的弹匣装入握把或弹匣槽内,弹匣要能顺利到位,并能被弹匣卡榫确实定位。打开保险,拉套筒(或枪机)向后到定位,然后放手,看其在复进簧作用下复进是否有力。是否顺利复进到位。若复进到位,则第一发枪弹应进入弹膛(注意,此时最好不要扣动扳机,防止误装实弹时造成走火),关上保险。


  (6)退弹:按压弹匣卡笋,取出弹匣(弹匣要能顺利落地),打开保险,拉套筒或枪机向后,退出膛内子弹。


  (7)空枪击发:必须确认膛内无子弹时才能扣动扳机,检查是否能


  顺利击发。


  (8)空仓挂机:装上空弹匣,再拉套筒或枪机向后,检查空仓挂机是否正常(无空仓挂机手枪无此检查)。


  (9)保险:枪机在前方位置时关上保险,手扣扳机,看扳机能否扣动;手枪关上保险,压击锤向后,然后用拇指向前顶击锤,看击锤是否原位不动。


  (10)进行装退子弹检查时,枪不能出现卡弹卡壳现象。


  (11)检查时最好用教练弹,且枪口必须指向安全的地方,持枪手的食指必须放在扳机护圈外面,必须确实看清膛内无实弹时才能将枪口对向安全地方击发。


  为确保武器机构动作可靠和确定弹道高,在预有准备时,可到实弹射击场发射实弹进行检验。


  2.检查子弹


  子弹型号必须统一.子弹不能锈蚀,弹头不能松动、缩入或突


  出。底火不得有发绿现象。弹壳不应有影响进膛的碰伤和变形,弹


  壳口部裂缝不得超过斜肩部。


  要认真检查子弹携带的数量,做到心中有数。不能出现战斗尚


  未结束,而子弹早已打完的现象。


  配枪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枪支保养、维护,在开枪射击后或者枪支被雨雪等淋湿时,应当迅速进行擦拭保养,确保枪支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使用。个人保管的枪支,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依法正确使用枪支,避免了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视其情节,应给予民警嘉奖或记功。


  作者简介:


  刘开吉  男,重庆警官职业学院首席教授、二级警监,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国家精品课程《警察战术》课程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警察指挥与战术”团队带头人,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公安模范教育训练工作者。主要研究方向:警察指挥与战术、警用装备、国家强制力使用;主持省(部)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5项,主持国家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两项;主编、参编教材、书籍17部,发表论文8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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