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实现转型发展
2017-04-21 16:01:47 作者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 : 最高检网站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通过行使职权,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履职的内容和方式也必然发生重大改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应当顺应检察工作突出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主责主业的新使命,加快走上一条符合检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规律的转型发展新路。
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属性
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十余年编队管理的推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格局中的地位、作用已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其重要性正在显现。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警察工作并没有完全与检察工作同步同体发展,认识的差异和实践的差距严重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主要表现为:司法警察工作独立性不足,编队管理没有真正到位;司法警察职能的法定性不足,与检察官彼此的职能边界不清,导致司法警察工作缺乏充分的发展空间和自主的发展动力,在职能、制度、机制上不够成熟,在人员素质、作风、建设上不够有力。
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属性,是加快转型发展的思想基础和先决条件。
首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司法性。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与普通警察的显着区别。司法警察是独立的警种,“司法”是“姓”,“警察”是“名”,有司法属性表明其承担与司法属性相适应的特定警察职能。司法警察职能尽管是辅助性、保障性的,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司法属性,而这一点恰恰长期被忽视。强调司法性,就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这就要求与司法办案全面对接、全程融入,不然就会迷失方向。
其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具有监督性。加强对检察司法办案的内部监督不仅需要有监察、检务督察,更要有与司法办案活动同步的、内生性的监督机制。司法警察与其他检察辅助人员所不同的重要方面,就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它是独立的司法主体,其职能不可替代和混淆。在服务检察司法办案这个大循环系统中,司法警察工作是自成一体的循环系统,在分工负责、履行职责中自然形成对检察司法办案的一种制约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
再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职业性。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最早实行职业化管理的队伍,重要原因在于它是一支准军事力量。所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就是检察机关一支专门的武装力量,为检察工作保驾护航、排难解忧是这支队伍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这支队伍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这支队伍必须严格实行军事化管理。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转型方向
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突出司法性、监督性和职业性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必备要素,是构建检察机关内部新型检警关系的基本元素,从而实现司法警察工作向保驾护航型转型升级。转型时期除了司法警察常规的传统职能外,还应当从三个方面着力探索:
增强职务犯罪案件进入诉讼后的保障性功能。职务犯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接下来就是审查起诉、采取强制措施、补充侦查等一系列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要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新要求,在履行职责的内涵和方式上适时作出调整:以确保安全和顺利交付审判为主要目的,积极配合强制措施的执行,认真协助补充侦查,严格执行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的询问,保证职务犯罪案件进入诉讼后程序顺畅,全力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对司法办案的保护性功能。司法警察除了应当继续做好对检察机关信访场所、机关工作和重大活动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外,还要切实承担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出庭、重要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全程安全护送职责,要探索建立检察官对重大案件(事件)的现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重大调查取证活动的全程安全保护机制,使司法警察对检察司法办案的护卫工作与检察官履行职责同频共振,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保护范围,加大保卫力度。
发挥对公开审查的全程辅助性功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基本载体就是加大司法办案力度,而公开审查是检察机关顺应诉讼民主化、办案司法化、监督公开化的基本形式。从实践看,为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方针,公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会日益增多,诉前会议、信访案件终结性公开审查等也会有一定的数量,检察官开展公开审查任务将不断增加,这些迫切需要司法警察全过程发挥辅助作用。司法警察全程辅助检察官开展公开审查,如同法院开庭过程中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程序和方式一样,不仅仅是一种司法仪式,更重要的是彰显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应当成为常态。要按照公开审查的基本要求,科学明确司法警察工作全面融入公开审查活动的范围、条件、标准、流程和规范,固化成为司法警察常态履职的新任务。
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的基本保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工作要在调整职能、定位主业中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要坚持严格的编队管理。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力量,是独立的警种,严格的组织建设和组织纪律是这支队伍能打仗、打胜仗的根本保证,也是在改革大潮中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无论司法体制改革中对司法警察的管理部门怎样调整,编队统一管理只能加强,不可削弱,不然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就没有基础。同时,无论是司法警察的属性,还是检察领导关系,对司法警察工作更要加强由上而下的一体领导,并使其制度化、常态化。
要加强专业化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中生成的以员额检察官为主体的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运行模式的深刻变化,对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形成倒逼。司法警察工作要全面、全程融入司法办案活动,客观上要求司法警察必须拓宽检察业务知识的广度,全面掌握司法办案的基本规则和基本要求,仅仅凭体能和技能已经远远不够。特别是全程服务保障检察官公开审查活动,需要有严格遵循的履职规则和操作规程。对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中新增职能的业务标准体系、操作规范、教育大纲、技术设备、场地设施等,应在实践基础上抓紧谋划设计,形成样本。
要积极稳妥先行先试。司法警察工作是严肃的检察综合性工作,转型时期面临的情况复杂多样、涉及面也很广,所以,对一些新组合的职能或新充实的职能,要坚持试点先行。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稳中求进、典型引路,从而紧紧抓住转型发展的主动权,促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在转型中发展完善、在转型中成熟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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