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无人机“黑飞”监管须有操作性
2017-04-26 10:30:20 作者 : 张智全 来源 : 南方法治报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近年来,随着民用无人机快速“飞”入民间,无人机“黑飞”也在频繁干扰正常的空中秩序。据民航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共发生无人机干扰民航飞行事件4起,2016年则发生23起。如何强化监管,让“黑飞”的无人机不再干扰正常空中秩序,已经迫在眉睫。(4月24日《法制日报》)
所谓无人机“黑飞”,是指放飞无人机时,放飞者没有申请飞行空域和计划,或超出飞行空域的行为。无人机“黑飞”最大的危害就是扰乱正常的空中秩序,威胁航班飞行安全。今年4月14日至4月21日发生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的多起无人机“黑飞”事件,就曾让58个航班被迫备降、4架飞机返航,超1万名旅客因出行受阻被滞留。强化对无人机的监管,显然势在必行。
一种观点认为,无人机“黑飞”事件屡禁不绝且还在急剧增加,主要缘于法律规范不完善。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无人机的规定大多属于原则性、指导性、临时性的意见,不能对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市场准入、适航审批、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等与无人机活动息息相关的环节作出切实有效的指引、规范和约束,由此导致了对无人机的监管无法“对症下药”。
公允地说,这种观点非常正确,并且符合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要求。不过,需要认识到的是,尽管完善法律规范是治理无人机“黑飞”必不可少的优先选项,但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其具有操作性。特别是在法律规范的完善需要假以时日、不可能坐等法律规范完善后才予以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及时出台可供操作的监管措施,让无人机“黑飞”乱象及时得到有力遏制,无疑更具有现实紧迫性。
事实上,我国对无人机的监管并非无法无规可依。除了民用航空法外,还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今年1月公安部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了对无人机的监管以及违规使用无人机行为的处罚。
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究其缘由,主要在于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可行的操作性。
综观现行的有关无人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的内容较多,可供操作执行的内容少,是不争的客观事实。模糊的规定,自然会让不少无人机操控者铤而走险地选择“黑飞”。同时,无需实名登记的监管模式,也让“黑飞”难发现、难阻止、难问责,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彰也就在所难免。
因此,遏制无人机“黑飞”乱象,需要赋予监管更多可供执行的操作性。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不能一蹴而就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应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以实名制管理为突破口,细化无人机飞行的“交通规则”,让其“钉是钉,铆是铆”,而不是模棱两可;另一方面,要切实升级技术监控手段,比如全面实施无人机探测预警系统,对无人机的越界飞行予以实时监控并自动报警,让其避开禁飞区。这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理当提上议事日程。如此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无人机无碍飞行和公共安全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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