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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自开罚单”是法治的进步

2017-11-20 15:39:56  作者 : 何勇海  来源 : 东方网
关键词: 交警 罚单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交警的灭火器都没有,还罚我们的灭火器?”15日,宁夏市民胡某因未随车携带灭火器,被银川市宁东交警大队执勤交警罚款100元,随后他提出查看交警执勤警车是否携带灭火器,发现警车也未携带。随后胡某将所拍视频上传网络,瞬间引发热议。16日,未携带灭火器警车驾驶员遭到处罚。(11月17日新华网)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和消防器材,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违者将处以警告或20-200元罚款。但对私家车并无强制规定。显然,宁夏市民胡某驾驶的车辆或是客车,或是专用校车,或是危险货物运输车,因未随车携带灭火器而被交警处罚,是应当的。

    

    

      最难能可贵的是,被交警处罚过的胡某,反过来还监督交警的车辆是否随车携带了灭火器。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的规定,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而宁东交警大队那辆执勤警车并未携带灭火器,这是对上述规范的违背,其身不正,何以正人?

    

    

      警车都未随车携带灭火器,暴露出相关交警大队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警车的装备配备与管理,事关执法执勤工作的绝对安全,比如警车也有突然自燃的情形;相关装备配备与管理到位了,也有助于提高警方对紧急警情的处置、应对能力,比如当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到有车辆发生车祸或自燃,就可动用随警车携带的灭火器予以及时扑救。

    

    

      而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关设备,也是“正人先正己”的表现之一。“打铁还需自身硬”,交警部门要求机动机驾驶人依法行车、文明行车、礼让行车、安全行车,那么,首先应当要求所有警车驾驶人做这方面的“排头兵”,带头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带头维护正常交通秩序,树立警车文明行驶的新形象。这样才能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收获良好的执法效果。

    

    

      所幸的是,宁东交警大队对涉事警车驾驶员也进行了处罚,并“诚请社会各界继续监督警方工作,及时指出警方工作中的不足”。这种愿意接受市民监督,对违规问题不辩解、不粉饰,且自开罚单的开明做法,值得各地警方学习。知错能改,善莫大(博客,微博)焉。当然,改错之后更要举一反三,严格依规进一步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以杜绝“执法犯法”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还是将视角回到胡某身上。法律法规不光是用来约束普通百姓的,也要约束执法者。如果执法者不能遵守法律法规,那么让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就可能是空谈。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利监督执法者是否合法,是否带头遵守了法律法规。因此,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像胡某那样,在被执法时也主动监督执法者。交警“自开罚单”彰显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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