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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行为须合法合理

2018-01-24 09:42:19  作者 : 徐金海  来源 : 北京日报
关键词: 交警 执法


        警用装备网讯:  近日,网传一段视频中,某市交警以“未保持机动车号牌完整与清晰”为由,对相关车辆车主罚款200元,引发网友质疑。视频显示,其中一被处罚的车主车牌有掉漆现象,但仍可明显识别机动车号牌。很快,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回应,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准确、处罚不当的问题,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并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并且对涉事的3名民警分别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同时,立即对执法不规范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这起事件算是有了结局,但是对于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而言,执法是否规范的考量仍将一直伴随执法行为而存在,而考量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抛开事件本身看,交警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人,依法具有对损毁车牌、未保持车牌清晰的车主做出行政违法认定的权力。但对于如何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更多的要看执法者本身对于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经验的掌握程度,囿于法律法规的概括性特点,在繁杂多样的执法过程中,为保证执法的效果,执法者往往在法律框架内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一权力往往也就成为考量执法是否规范的关键因素。



      在该起事件中,对于车牌是否违法的问题,身为职业执法者的交警,自由裁量行为越过了公众基本认知的范畴,最终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时才开始反思和纠正。其实,反观权力本身,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一旦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影响很大,所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行政行为需要遵循依法原则。



      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可以达到依法的原则,但执法不是机械活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即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合理性原则加以限制。



      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从根本上说,合理性就是行政行为能否被公众所理解和信服,是否符合公众一般的常识和情理,如果行政行为不合理,那么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而言,虽然并没有体现违法性,但一样不能取得好的行政法律效果,所以才会出现该起事件中令人反思的情节。由此,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执法规范不仅只在于依据纸面的法条,还在于体现立法价值的合理性上,只有符合依法性与合理性的执法行为才能获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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