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执法思维
2018-03-07 11:43:09 来源 : 法制日报警用装备网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这个意义上看,执法者的法治思维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对公平正义的需要还不适应。公安执法思维就是法治思维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积极适应依法治国实践新形势,深入推进规范执法的灵魂、前提和基础。
一、公安执法思维的内涵
公安执法思维是一种系统性的思维,具有突出的专业性特征。法治所要求的专业逻辑和技术理性,反映在职业法律人即执法者、律师、检察官、法官身上的与众不同的法治思维上。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具备这种思维的主体必然包含公安机关。公安执法思维重视逻辑,但并非排斥“情”与“理”,而是将其放在“法律逻辑”这一前提之下来关注“情理”。公安执法思维,应该服从于规则和逻辑。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公安执法思维在对待证据、事实的态度鲜明。证据的现实证明作用是放在首位的。一旦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或者证据无证明力,对事实的认定就无法实现。在这一过程中通常把“事实”分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两种。法律事实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中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并且法律认可的事实。此时证据与事实紧密相连,无证据即无事实。这就是法治对于程序、证据、事实的独有态度,这也是公安执法思维重要的品格。公安执法思维的形成具有紧迫性,同时,普遍形成和树立决策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持之以恒地进行长期的专业法律训练。
公安执法思维对厘清公安执法权力的边界具有突出的价值和作用。公安执法权力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稳定而惩治犯罪活动与治安管理的国家公权力。正是通过具体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活动,公安机关才能实现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的安全,才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达到有效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实践中,公安执法思维缺失,往往会发生因超越权力边界引发的执法问题。公安执法思维必须关注公安执法权力的性质、公民权利的性质以及公安执法权力的边界。依公安执法思维,
公安执法权行使必须坚持法有授权应当为,法无授权不得为,其核心就是对权力的来源、取得、行使必须有法律层面的授权和明确的法条规定。
二、公安执法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治思维包含公安执法思维,公安执法思维是法治思维在公安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两者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实践中。公安执法思维坚持法律规则至上,在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关系或事实进行观察、认识、分析、思考、判断、处理的过程中,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为标准,并运用法律专业方式、方法及程序和规则进行的一种理性思维方式。公安执法思维重视权力基础。权力来源必须有法条或者法理依据。公安部已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公安执法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并对公安法规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生不相适应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对法规以法治方式及时进行立、改、废、释来加以解决,而不是去逾越法律红线、触碰法律底线。公安执法思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核心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也称为权利本位原则,这是法治思维的核心体现。权利本位原则包括了公民权利是权力的边界这一内涵。权利的基本规则是法无明文禁止皆可行。从公民权利角度审视公安执法,就可避免权力侵犯权利行为的发生。法治以从未有过的高度、广度、深度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如何善用法治方式通过执法环节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解决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难题,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新使命。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建设者和参与者,公安执法覆盖行政处罚、刑事诉讼和社会管理与服务领域,密切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安执法过程中,如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以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质而言之,前提在于树立公安执法思维,这也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所在、必然要求。保持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实现秩序与活力的统一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来看,在权力和权利相互衔接或出现交叉的边缘地带往往会带来执法问题,其原因又在于执法者无法准确界定案件究竟属于执法范围,还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也没有准确把握权力行使的分寸与程度。所以,对公安机关而言,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运用公安执法思维,厘清执法权力的边界,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公安执法思维的实现路径
公安执法思维的实现,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落实到公安执法的方方面面。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的关系、维权与维稳的关系,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要坚持执法权力基础明确、来源清晰,每一次执法行为都要找到明确的法理和法条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快破大案、多破小案,特别是对各类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查办、有力打击,同时要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安执法思维的实现,还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和基层一线民警这一执法主体,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相结合、坚持课堂教学和现场教学相结合,不断增强执法培训的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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