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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执法记录仪运用的价值与完善方向

2018-03-20 10:45:02  作者 : 付辉  来源 : 法制日报——法制网
关键词: 执法 刑事


        警用装备网讯: 刑事侦查活动作为刑事司法工作的基础环节,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的公正与否。为了促进侦查规范化,公安机关在已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上更进一步,不但要求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办案场所后送看守所前的全程录像,还要求依靠执法记录仪实现对执法办案场所以外的侦查活动的记录。2016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的现场执法活动中应当进行现场执法的视音频记录。实践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存在既有的价值,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



  一、运用执法记录仪的价值



  1.有助于完善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欠缺法院和检察院的介入。加之公安机关的地位较为强势,检察院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常对其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另一方面侦查秘密原则将公众乃至辩护人排除在案情之外,社会监督的效果也难以实现。久而久之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缠手难题。



  执法记录仪的运用实现了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和盘查活动的全程留痕,这对于有效遏制非法侦查取证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



  2.能够为案件提供更加丰富的证据支撑。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因产生于案件发生之后,所以不能等同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仅可作为视听资料类的证据证明刑讯逼供是否存在。相比之下,执法记录仪提供的证据更加丰富。



  3.有助于保护执法人员权益。在一线执法过程中,警察常因执法对象的无理取闹或别有用心而遭受“无妄之灾”,甚至有部分违法分子对执法人员进行言语辱骂甚至拳脚相加,事后又进行虚假投诉的情况,动辄影响执法人员考核,使其遭受纪律处分。



  当上述情况发生时,执法记录仪的普及能够客观记录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既有助于维护执法人员的个人权利,又避免不良居心者误导舆论,激化警民矛盾。



  二、执法记录仪使用中的问题与完善



  1.执法记录仪在设计上存在不足之处。首先,民警佩戴时稳定性不佳。目前大多数的执法记录仪通过塑料夹子固定在警服的肩章部位,固定效果欠佳。在民警实施快速追缉或武力制服犯罪嫌疑人时,执法记录仪很容易滑落。同一地区的不同公安部门之间有时因执法记录仪接口类型的不同而在需要不同部门间执法记录仪的信息移送时徒增不便。



  为此,应当由公安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的装备采购、升级、维修等工作。其中采购和升级工作尤为重要。在装备采购上应至少以市级为单位进行执法记录仪的统一化。考虑到不同部门工作需求的差异,至少在接口型号、文件类型上保持一致,尽量满足多警种的协同作战。同时应积极收集广大民警的使用反馈,同生产方沟通,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升级。



  2.设备使用不规范。由于部分民警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不甚熟悉,又怠于学习,导致执法记录仪收集的视音频质量不佳,出现“眼失明”和“耳失聪”等情况。例如部分民警对记录仪的红外功能不熟悉,在黑暗环境无法正确使用夜视功能,或是在动态执法过程中,只有一人佩戴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容易因民警视线和站位问题产生拍摄死角,抑或是未及时清理内存和充电而影响记录仪的使用。此外,执法中选择性录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解决措施应从两方面入手。首先,组织记录仪的使用培训工作,在设备列装和升级后对民警开展集中培训,并对学习结果进行实训考核。而且应将此工作作为新进民警的必修科目。培训内容除使用方法外还应包括摄录技巧,如两人佩戴记录仪时分散站位进行交互摄录等。其次,公安机关应将设备使用情况和视音频的录制情况纳入考评工作中。除了督察检查的传统途径,可通过构建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实现对执法记录仪的实时定位,并对频繁开关机等异常现象进行自动预警。



  3.信息采集工作的效率和可靠性较低。目前执法记录仪的信息采集工作大致分为人工采集和自动化采集。其中人工采集,尤其是执法人员自身采集的方式,不仅繁琐而且数据有被选择性录入、篡改和泄露的可能。导致数据客观性和真实性无从保证,数据的泄露也可能影响诉讼进行或侵害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部分地区虽然设置了专门人员负责进行信息采集和整理,但是基层的同一执法单位内职能的简单分工并不能有效杜绝权力的滥用。



  为了提高信息采集的效率,应当实现对视音频的自动化采集。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在各基层执法单位建立数据采集站,接入执法记录仪后可实现充电和对信息的自动采集。未来考虑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实现这类数据的检警共享并无不可。



  4.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有待明确。侦查工作相比于一般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进行有特别保密需求的侦查活动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不现实。如在办理涉嫌容留或组织卖淫、赌博和毒品犯罪的案件中常需要进行便衣侦查,使用执法记录仪可能会暴露侦查行为。因此刑事案件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以不妨碍侦查行为的正常开展为限。



  完善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需要制度完善和科技优化齐头并进。既要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信息管理、监督考核等制度促规范,又要借助科技的力量使采集的数据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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