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特种车辆走私分析
2020-01-13 09:53:46 来源 : 汇业杨杰律师警用装备网讯: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明知其购买的淫秽物品属国家禁止进境物品,为逃避海关监管和查缉,多次委托他人通过代购网站从日本拼团共购买32本淫秽画册、235本淫秽漫画书、179本淫秽杂志、176张淫秽DVD影碟,让他人代收邮包,再通过国内快递转寄还李某并用于销售。同年8月10日,李某被查获,在该房屋及驾驶的车辆查获上述淫秽物品。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画册、漫画书、杂志、DVD影碟均属淫秽物品。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涉案物品。
争议焦点
被告人辩称,其走私淫秽物品数量未达到“情节较轻”数量标准所规定的最高数量的五倍,且其既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没有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如何对特种车辆走私进行认定?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走私犯罪的各个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标准细化中,都将“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行为”定性为走私犯罪“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加重处罚。特种车辆在实践中一般被赋予特殊权利和性能,这类车辆若被用于走私犯罪,则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力。
实践中的特种车辆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的具有特殊权利、特殊用途和特殊性能的车辆。具体包括为:①悬挂军队号牌的军车。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执行任务的警车。③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救护车。④消防部门专门用于灭火和现场指挥的专用消防车。⑤用于抢用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工程救险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等。
若从事走私行为,上述的特种车辆相较于一般车辆具有如下的优势:
(一)在通行规则上,特种车辆享有一定的特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且不得超越。广大人民群众对该特种车辆让渡一部分的权利,目的系对该类车辆保持一定的敬畏,若在道路行驶上将特种车辆用于从事走私行为,则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大,而且特种车辆走私在特权方面畅通无阻,查处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在外形上,特种车辆有区别于一般机动车辆的特殊标志和涂装。
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通行特权的情况下,为了顺利通行的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特种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特种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不得安装上述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和涂装。这些特殊标志、涂装便于识别,也便于其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过程中使用上述特殊权利。
(三)在性能方面,特种车辆相较于其他一般车辆先进和强大。
这些特殊车辆在设计时考虑到其执行任务的需要,这些车辆或空间更大,或速度快可以行驶到其他车辆不能通行的地方,或车辆内部装载特殊物品。这些特殊性能方面若用于走私犯罪,可能给行为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行为人利用这些性能,大量或多频次的从事走私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基于上述的特种车辆的特殊类型及其法律赋予的优势,走私行为人利用这些优势从事走私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对刑法的解释时,将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行为予以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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